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簡易庭以尚有事證未明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楊代華法官黎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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