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八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吳冠霆法官吳秋宏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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