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五九號
聲請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劉瑞英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甲○○○保險股份有│滙通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陸萬 元│0000000││││限公司蔡宏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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