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0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九四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