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賄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七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交付賄賂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褫奪公權壹年,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間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犯交付賄賂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選上更(一)字第二一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六○號、一○六號、一○七號、一○八號、一二三號、一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褫奪公權二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受刑人原受褫奪公權二年部分,依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褫奪公權期間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