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小字第191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信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