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政財 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政財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並於106年1月5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
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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