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8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8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893號上訴人即被告洪 貴枝 選任辯護人 陳政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
106年5月12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61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洪貴枝 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壹、洪貴枝是 晶輝 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輝企業公司)的負責人,之前承租 許進 農所有位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的違章鐵皮屋(以下簡稱○○路00號屋)作為辦公室及廠房(於民國104年10月間搬遷)。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自99年1月26日起,將○○路00號屋列管為消防安檢場所(場所編號00000),洪貴枝依消防法規定為該場所管理權人,負有設置並維護該場所消防設備的責任。
貳、 許進農 於104年7、8月間,接獲消防相關單位通知應改善消防設備,而擬就他所有自用及出租的新北市○○區○○路○○巷○○弄○○號、00-0號、00號、00號的連棟違章鐵皮屋(以下簡稱連棟鐵皮屋。許進農以30號經營利成不鏽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00號屋、利成不鏽鋼公司)一併委由消防安全公司施工,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等消防安全設備。洪貴枝因計畫搬遷工廠不願支付費用,並認為施工工程將影響公司平日的營運,遂拒絕配合許進農進行該等消防安全設備的施工。
參、104年9月17日下午2時許,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五股分隊安檢小組隊員 邱文男吳威德 依勤務表就轄區列管場所執行消防查察,於同日下午約3時30分許,邱文男前往○○路00號屋表明是消防局安檢人員,將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洪貴枝自知之前因未配合許進農施工,致未裝設相關消防安全設備,遂拒絕邱文男入內進行檢查,並強勢要求邱文男離去。其後,邱文男偕同吳威德再次前往39號屋辦公室門口,表明依法執行消防設備檢查,洪貴枝再次強勢以要求吳威德聯絡屋主、公司老闆現未在公司、質問隔壁○○路00號屋有無通過檢查、質疑吳威德是針對她的公司、她只要求安檢人員離去、她不在乎遭開單、執行檢查需抽掉公司人力會妨害公司員工上班、她與員工須上班工作等事由,拒絕檢查,並於詢問吳威德姓名後,關上辦公室大門拒絕檢查(情節詳如附表一所示)。邱文男、吳威德因洪貴枝拒絕檢查,遂於同日返隊後,以洪貴枝妨礙消防法第6條第2項的消防檢查,應依同法第37條第2項填單舉發,並按洪貴枝戶籍地址送達(附表二編號1)。
肆、洪貴枝於拒絕邱文男、吳威德進入00號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後,為卸免其未就該00號屋設置消防設備的責任,竟基於誣告的犯意,意圖使吳威德受懲戒處分,於同日(17日)及翌日(18日)以電子郵件,將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的電子郵件,寄到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信箱、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信箱,向承辦懲戒業務的該管市府公務人員,誣指吳威德於17日執行消防安檢時,接受利成不鏽鋼公司買通,讓○○路00號屋通過消防安檢云云(如附表二編號1、2),再於同年月21日收受舉發通知單後,因不滿遭吳威德開單舉發,除於舉發通知單的陳述意見書內虛構吳威德於17日前往晶輝企業公司執行檢查時,向她暗示收取紅包而遭她拒絕的情節(如附表二編號3)之外,並接續上述誣告犯意,於同年月
22、25、30日以電子郵件,將如同上述陳述意見書虛構內容的電子郵件,寄到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信箱、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信箱(如附表二編號4、7、8,起訴書附表編號
2、3),向承辦懲戒業務的該管公務人員,誣指吳威德索討賄賂未遂。另基於在公開網頁詆毀吳威德名譽、散布文字誹謗的犯意,意圖將她於上述陳述意見書內虛構吳威德索賄未遂的不實訊息散布於眾,於同日(22日)上午9時41分,在新北市政府臉書網頁的「我的新北市」粉絲團內為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的該貼文(起訴書附表編號1),誣指吳威德於17日前往晶輝企業公司執行檢查時,向她暗示收取紅包而遭她拒絕的不實言論,而詆毀吳威德的名譽。
伍、吳威德於同年月22日下午1時4分左右,得知新北市政府臉書網頁內的上述洪貴枝貼文後,於同年月26日向警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始查知上情。
陸、案經吳威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本件據以認定被告洪貴枝犯罪事實有無而屬傳聞證據的證據資料,當事人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並沒有任何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的情形,也沒有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的情況,因此認為適當,故均認為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本院認定洪貴枝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及他的辯護人所為的辯稱:㈠洪貴枝於原審審理時,雖然就邱文男、吳威德於104年9月
17日(以下簡稱安檢當日)有到晶輝企業公司執行消防安檢並遭她拒絕,以及就如附表一所示的現場蒐證影像、附表二所示的各事件與她寄發的電子信件、網頁貼文等情,均不爭執,但矢口否認涉犯誣告、散布文字誹謗罪,辯稱:晶輝企業公司於本案前,每1、2年收到消防局通知檢測通知,都會請消防設備公司進行設備檢測及安裝,本案安檢當日前,公司卻未收到消防局安檢通知,於安檢當日,邱文男突然進入我公司內,沒有作任何檢查,即稱安檢不合規定,我才詢問邱文男是否要收紅包,邱文男沒有回答但有點頭,我即表示沒有紅包,請邱文男離去,過一、二分鐘,吳威德與邱文男一起進入公司,吳威德大聲說要執行安檢、邱文男在旁錄影,我即請邱文男、吳威德離去並報警,公司員工 林惠雯 當時有見聞我詢問邱文男是否要索討紅包而遭趕出公司的過程,此外,我公司於安檢當日前的消防安檢都是合格,而且公司於104年10月間搬離○○路00號屋後,我有將設於公司內的4支滅火器贈與其後承租該屋的 周凱邦 ,可證明我公司當時是有安裝消防設備,我並沒有必要規避檢查,本案確實是因邱文男向我索賄,我才拒絕檢查,我向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總統府等機關的相關電子信箱投訴與網頁貼文,均屬實在云云。
㈡洪貴枝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對於吳威德有所誤會,認為
他與邱文男一起要收紅包,事後我與辯護人確認,並無法確定吳威德當時是否要收紅包的意思,也沒有看到收紅包的動作。我現在認為邱文男有要收紅包的事實,是與吳威德無關,在原審判決後,我重新思考,我坦承有誣告的犯意,請庭上從輕量刑。
二、經查:㈠洪貴枝是晶輝企業公司的負責人,之前承租許進農所有的○
○路00號屋作為辦公室及廠房,於104年10月間才搬遷,許進農則以○○路00號屋經營利成不鏽鋼公司,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自99年1月26日起,將○○路00號屋列管為消防安檢場所(場所編號00000)許進農於104年7、8月間,接獲消防相關單位通知應改善消防設備,而擬就他所有自用及出租的該連棟鐵皮屋一併委由消防安全公司施工,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等消防安全設備。104年9月17日下午2時許,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五股分隊安檢小組隊員邱文男、吳威德依勤務表就轄區列管場所執行消防查察,於同日下午約3時30分許,邱文男前往○○路00號屋表明是消防局安檢人員,將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洪貴枝拒絕邱文男入內進行檢查。其後,邱文男偕同吳威德再次前往00號屋辦公室門口,表明依法執行消防設備檢查,洪貴枝強勢以要求吳威德聯絡屋主、公司老闆現未在公司、質問隔壁○○路00號屋有無通過檢查、質疑吳威德是針對她的公司、她只要求安檢人員離去、她不在乎遭開單、執行檢查需抽掉公司人力會妨害公司員工上班、她與員工須上班工作等事由,拒絕檢查,並於詢問吳威德姓名後,關上辦公室大門拒絕檢查(情節詳如附表一所示)。邱文男、吳威德因洪貴枝拒絕檢查,遂於同日返隊後,以洪貴枝妨礙消防法第6條第2項的消防檢查,應依同法第37條第2項填單舉發,並按洪貴枝戶籍地址送達(附表二編號1)。洪貴枝於拒絕邱文男、吳威德進入00號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後,於同日(17日)及翌日(18日)以電子郵件,將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的電子郵件,寄到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信箱、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信箱,向承辦懲戒業務的該管市府公務人員,誣指吳威德於17日執行消防安檢時,接受利成不鏽鋼公司買通,讓○○路00號屋通過消防安檢云云(如附表二編號1、2),再於同年月21日收受舉發通知單後,於同年月22、25、30日以電子郵件,將如同上述陳述意見書虛構內容的電子郵件,寄到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信箱、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信箱(如附表二編號4、7、8,起訴書附表編號2、3)。以上事實,業據許進農、吳威德證述屬實,並經原審勘驗如附表一所示蒐證過程的影像而製有勘驗筆錄,且有如附表二所示的各該陳情或投宿內容的資料在卷可證,也為洪貴枝所不爭執,這部分事實可資認定。
㈡○○路00號的屋房東許進農於案發前的104年7、8月間,
經相關單位通知應改善消防設備,而委請消防安全公司擬就他所有連棟鐵皮屋進行相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工程,洪貴枝卻不願配合施工等情,業經許進農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而許進農委請消防公司設置的消防安全設備,經消防局於同年9月21日前往洪貴枝承租的○○路00號屋執行消防安檢,發現該場所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等設施(附表二編號3)等情,這有許進農所提出他委請揚特消防公司的消防設備檢修書在卷可查,可見洪貴枝確有因拒絕配合許進農就○○路00號屋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施工,而有未設置上述消防安全設備的情形。是以,洪貴枝於原審審理時辯稱晶輝企業公司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於搬遷時將滅火器贈送予承租該屋後手云云,顯然是她自知於邱文男、吳威德至晶輝企業公司執行安檢時,未安裝上述設備的卸責之詞。另由洪貴枝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她於同年9月底即找好晶輝企業公司新承租地點,於同年10月15日退租等情,可見她是已預定搬遷公司,為節省設置費用,才拒絕配合許進農施工,也可資認定。
㈢洪貴枝、證人林惠雯雖分別指訴、證述邱文男於如附表一所
示的錄影前,曾先到晶輝企業公司向洪貴枝暗示索賄,經洪貴枝斥責邱文男離去後,吳威德才與邱文男前來該公司表示執行消防安檢並為如附表一所示的錄影云云。惟查:
⒈依如附表一所示的蒐證影像所錄得當日洪貴枝、邱文男、吳
威德、趙姓員警、林惠雯間的對話內容,洪貴枝、林惠雯於該等影像內,均未當場指責邱文男、吳威德有索討紅包的言行。如邱文男有洪貴枝指訴、林惠雯證述的索賄未遂行為,而且是由洪貴枝報警請警前來處理,則洪貴枝、林惠雯當可於該錄影過程中,除可當面對邱文男、吳威德質問邱文男的索賄未遂行為之外,更可要求到場員警查辦該索賄行為。然而,依如附表一所示的對話內容,洪貴枝都僅是在藉故拒絕接受消防安檢。此外,參酌如附表一影像所示洪貴枝於拒絕受檢時,最後詢問吳威德姓名的舉動,如邱文男是提出索賄要求的行為人,洪貴枝既不畏懼而向執行人員追問姓名,更理應追問邱文男的姓名,以確知是何人向她提出索賄,但洪貴枝並未追問邱文男的姓名,顯與事理不符。是以,洪貴枝、林惠雯上述的指訴與證言,已難以採信。
⒉依如附表二所示洪貴枝於吳威德執行安檢當日(17日)後,
至新北市政府於同年10月1日回覆洪貴枝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就洪貴枝相同內容投訴信件不再回覆(同表編號9)止,該段期間洪貴枝各次指訴內容,查略以:於安檢當日(17日)及翌日(18日),是以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的郵件指訴吳威德收受許進農賄賂,讓○○路00號屋消防安檢合格云云,其中除未提及邱文男之外,也未提到吳威德有向她索討賄賂的情事;於同年月21日收受邱文男、吳威德填製的舉發通知單後,於同日及翌日指訴吳威德擅闖晶輝企業公司表示執行消防安檢,暗示收取紅包,經她拒絕後,即收受舉發通知單云云,全未提及她於偵查、原審審理時所辯稱邱文男先來索賄不成的情節。據此,洪貴枝於當日拒絕安檢後,即於同日上網向市政府及消防局投訴,可見洪貴枝於當日即將她剛經歷的情節,詳實向該管機關投訴;但由她前述投訴內容來看,洪貴枝除均未提及有遭索賄的主要行為人邱文男之外,更是於收受舉發通知單後,才稱吳威德有她索賄而遭拒之事。是以,洪貴枝辯稱:先由邱文男來向她索賄未遂後,再由吳威德前來要求執行安檢的索賄過程云云,即不可採。至於洪貴枝的前配偶 許文彬 雖證稱邱文男當日有索賄未遂行為,但許文彬也證稱他是事後聽聞洪貴枝轉述而知,則他既然並未親身見聞該索賄過程,該證述內容也不可採。
三、綜上所述,由許進農、吳威德的證述、勘驗筆錄及相關書證,足見洪貴枝確實有前述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的犯行,洪貴枝原審審理時所為的辯解,顯然是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以,本件事證明確,洪貴枝這部分犯行可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洪貴枝明知吳威德並無收賄行為,卻於104年9月17日起至30日之間,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4、7、8所示的方式,寄送各該電子郵件到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信箱、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信箱,向承辦懲戒業務的該管市府公務人員,誣指吳威德有收賄( 利成國 際不鏽鋼公司部分)及索賄未遂(晶輝企業公司部分)行為,本院審核後,認定她就這部分所為,是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的誣告罪。而洪貴枝雖於上述期間多次寄送各該電子信件,但由各該電子郵件內容來看,除有一信多寄的重覆情形之外,各郵件都是誣指吳威德於同年月17日執行安檢時有收賄及索賄未遂行為,應認定她是出於同一誣告犯意下的數次接續行為,應屬於一行為,僅論以一罪。又如附表二編號1至4、7、8所示未列入起訴書附表的電子郵件部分,因與起訴書附表編號2、3所示電子郵件,是出於同一誣告犯意的接續行為,自為本院審判範圍,附此敘明。
二、洪貴枝在新北市政府臉書網頁的「我的新北市」粉絲團,張貼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誣指吳威德於17日至晶輝企業公司執行檢查時,向她暗示收取紅包而遭她拒絕的不實貼文,本院審核後,認定她這部分所為,是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散布文字誹謗罪。
三、洪貴枝就上述所犯誣告罪、散布文字誹謗罪,犯意各別、行為手段各異,應認屬數行為,構成數罪。雖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洪貴枝所犯的誣告、誹謗罪,是出於同一犯罪計畫,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求依想像競合論以一罪;只是,洪貴枝於新北市政府臉書網頁的「我的新北市」粉絲團張貼的貼文,是透過該公開網頁,使前往該頁瀏覽的不特定人均可閱讀知悉,而將該不實訊息散布於眾。據此,該貼文雖由市府網頁管理人員轉由消防局處理,但該網頁貼文所產生散布文字誹謗的公開結果,顯難與向該管機關誣告、非公開行為的情況等同視之,自難因市府網頁人員的文轉消防局的行政作業,而將該二犯行認屬一行為,附此敘明。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檢察官起訴意旨另以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洪貴枝寄至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的電子郵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認為也是洪貴枝用以誣告吳威德的電子信件云云。惟查:
一、依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洪貴枝寄至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的郵件,該文指訴內容略以:新北市○○區○○路○○巷內含許進農4間連棟鐵皮屋在內的10棟連棟鐵皮屋,是違建未拆,且10棟的消防安全設備均是作假、配管未接水源,也無消防搶救設備,應是五股消防隊吃案,而且我於11月9日申訴,消防局於12日即轉告地主,應有收賄云云。據此可知,該郵件全文內容並未指名吳威德於安檢當日有收賄及索賄未遂的行為,則該電子郵件所指的內容,即與前述洪貴枝誣指吳威德於安檢當日收賄及索賄未遂的電子郵件內容(附表二編號1至4、7、8所示的電子郵件),明顯有所不同。
二、洪貴枝於前述時間,寄發誣告吳威德於安檢當日有收賄及索賄未遂的電子郵件予各該管機關後,最後是由新北市政府於
104年10月1、2日,以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的郵件回覆洪貴枝,告知就她檢舉吳威德執行安檢收賄及索賄之事,經查證無此事,並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將不就洪貴枝此等重覆內容的陳情再為回覆的意旨後,依卷內事證,洪貴枝即未再寄送誣指吳威德於安檢當日有收賄及索賄的電子郵件到各該機關,迄至許進農於同年11月12至13日間以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的簡訊,請洪貴枝的前配偶許文彬轉知洪貴枝不要再投訴後,洪貴枝才再於同年月13至16日接續如附表二編號14日的電子郵件內容,分別向新北市政府電子信箱、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為檢舉等情,這有如附表二所示洪貴枝及各該管機關的電子郵件等資料在卷可證。是以,洪貴枝所寄送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的電子郵件內容,既然與前述洪貴枝誣指吳威德於安檢當日收賄及索賄未遂的電子郵件內容不同,參酌該郵件的寄送時間、郵件指訴內容,客觀上顯難以認定洪貴枝寄發該郵件仍是在誣指吳威德於安檢當日有收賄及索賄未遂的用途。
三、綜此,洪貴枝於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寄送到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的電子郵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其內雖記載○○路00號屋、「五股消防隊吃案」、「收了紅包」等文字,但依該電子郵件寄發的時間、寄件原因、郵件內容,顯難以將該封電子郵件認作誣告吳威德於104年9月17日執行安檢時有收賄及索賄未遂的誣告信件,起訴意旨容有誤會。起訴意旨是起訴洪貴枝以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4所示的電子郵件,誣告吳威德有收賄及索賄未遂的行為,但起訴書附表編號4的電子郵件既不該當誣告要件,自難以此郵件事實認作洪貴枝誣告吳威德的行為,更不能證明有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嫌。就此,原應由本院就此部分為無罪的諭知,但因起訴意旨認為這部分如構成犯罪,與起訴書附表編號2、3所示的電子郵件部分,有接續犯的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的諭知。
伍、上訴意旨及撤銷改判的理由:
一、原審判決結果:基於以上相同的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洪貴枝的教育程度、 素行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造成的危害及對吳威德所受的侵害程度、犯後態度及她之前已有誹謗犯行經判處有罪等一切情狀,就她所犯誣告罪、散布文字誹謗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並就誹謗罪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以示懲儆。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PO文是出於一時氣憤,把吳威德名字寫上去,我後來回想當時確實沒有看到吳威德索賄的事情,我現在願意自白犯罪,已與吳威德和解,並為了彌補對於司法資源、國家法益的危害,也捐款給公益團體,懇請依刑法第172條自白規定減刑,並從輕量刑。
三、撤銷改判的理由:㈠「犯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
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本條規定,並不專在獎勵犯罪人的悛悔,而要在引起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見真實,以免被誣告人終於受誣。又刑法第57條已明定法官量刑時應考量的各項事由,其中第10款規定「犯罪後之態度」為科刑輕重應審酌事項之一。其就犯罪行為人犯罪後悔悟的程度而言,包括:犯罪行為人行為後,有無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這並包括和解的努力在內;犯罪行為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於緘默權保障下所為的任意供述,是否坦承犯行或為認罪的陳述。前者,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有責權衡犯罪行為人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的法益與確保被害人損害彌補的法益,使二者在法理上力求衡平,從而犯罪行為人積極填補損害的作為,當然得列為有利的科刑因素;後者,除非有證據證明被告的自白或認罪不是出於悔悟提出者,否則祇須犯罪行為人具體交代其犯行,應足以推認其主觀上是出於悔過的事實,如此不僅可節省訴訟勞費,使明案速判,也屬其人格更生的表徵,自可予以科刑上減輕的審酌。再者,所謂的「修復式司法」,是指在公正第三者幫助下,受害者、罪犯/或受犯罪影響的任何其他個人、社區成員,共同積極參與解決由犯罪造成的問題與程序,例如調解、會議與審判圈;「修復式結果」則指由於修復式程序而達成的協議,例如補償、社區服務與旨在對受害者、社區進行賠償,並使受害者與/或罪犯重新融入社會的其他任何方案或對策。我國現行法制中,雖未正式出現「修復式司法」的用語,但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刑法第74條時,仿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緩起訴應遵守事項的體例,明定法官宣告緩刑時,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的金額、提供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處遇措施、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或預防再犯的必要命令,也寓有「修復式司法」的思維;法務部作為刑事政策的主管機關,也於99年7月頒布《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實施計畫》,明定在尊重當事人自主意願的前提下,不限案件類型,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中心,採被害人、加害人調解為主要模式,於刑事司法程序各階段推動修復式司法的各項作為。是以,法院在從事個案審判過程中,如刑事被告、受害者在公正第三者的幫助,或自行協調下,共同積極參與解決由犯罪造成的問題與程序,最後並達成「修復式結果」時,如其達成的協議於法無違時,法院自應予以適當的尊重,以符修復式正義。
㈡政府機關強調端正官箴、為民服務,遂廣設便捷申訴、陳情
管道。只是,如人民濫行其是,為己私慾或情緒,隨意為不實的指訴,除將耗損行政、司法資源之外,就遭不實指訴的個案公務員個人而言,經實體調查後,縱然未因該不實指訴而遭訴追或受有懲戒,在此行政調查或偵審過程中,確實已承受相當地外在壓力,勢必造成身心嚴重損害。本件洪貴枝大肆向各該主管機關誣指、於公開社群散布告訴人執行消防安檢公務時有收賄及索賄未遂的行為,汙衊吳威德從事公職的廉潔性,使吳威德無端受相關的調查,除可能造成社會大眾因此輕信,而減損公務人員的形象之外,並已對吳威德精神及名譽造成亟大的危害;甚至於偵查、原審審理時,猶執前詞否認犯行,而且原審所為的論罪科刑都極為妥適,按理本院不宜輕縱洪貴枝。然而,洪貴枝於提起本件上訴時,已經自白犯行,而且她已於106年9月13日與吳威德達成和解,同意賠償吳威德6萬元、登報道歉(這有和解書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46頁),並取得吳威德的宥恕;加上洪貴枝為彌補自身所為對於司法資源、國家法益的危害,已捐款10萬元、捐贈價值相當於10萬元的衣物一批給各公益團體(這有現金收據、捐贈收據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46-155頁)。是以,原審未及審酌上情,以致未能依刑法第172條規定酌減其刑,並依修復性司法理念量刑,於法核有違誤。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核全部卷證資料後,認為原審所為的事實認定並無違誤;只是,原審不及審酌洪貴枝事後已自白犯行而有刑法第172條規定的適用、吳威德於原審判決後已因雙方和解而宥恕洪貴枝,即有所違誤。是以,原審對洪貴枝的量刑既未及審酌前述情事,核有違誤,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陸、量刑:有關於洪貴枝的刑度部分,參酌刑法第57、58條規定,主要可資審酌者如下:
一、智識程度:洪貴枝商專畢業,以擔任公司負責人為業。
二、生活與經濟狀況:洪貴枝離婚,獨自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並需扶養母親;年收入不及百萬,名下有不動產。
三、素行:洪貴枝曾有違反商標法、勞動基準法等犯行,又因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經判處拘役刑確定,素行不佳。
四、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洪貴枝因不願配合消防安全檢查、不滿遭吳威德開單舉發,為己私慾或情緒,即濫用政府機關所涉的申訴、陳情管道,以文字而為誣告、誹謗等犯行。
五、所生危害:洪貴枝隨意為不實的指訴,不僅耗損行政、司法資源,且就遭不實指訴的吳威德個人而言,雖然未曾因該不實指訴而遭訴追或受有懲戒,但在此行政調查過程中,也確實承受相當地外在壓力,以致身心受損。
六、犯後態度:洪貴枝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矢口否認犯行,但在本院審理時已自白犯行,且與吳威德達成和解,並為彌補自身所為對於司法資源、國家法益的危害,已捐款、捐贈衣物等情,已如前述,應認為她尚有悔意。
七、綜上所述,本院審酌以上各項事由及其他一切情狀,就洪貴枝涉犯本件犯行,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柒、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172條、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王宗雄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莊俊仁在本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海祥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散布文字誹謗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編號│影像檔名/內容│├──┼──────────────────────────────────────────────────┤│1│蒐證光碟一:檔名「規避檢查(1)」(影像全長1分29秒)││├─┬────────────────────────────────────────────────┤││⒈│影像內容要旨(本院卷,P.120-121勘驗筆錄)│││├────────────────────────────────────────────────┤│││由邱文男錄影,吳威德(著消防人員制服)走在前方,於影像18秒時吳威德先至被告洪貴枝公司車縫間表示詢││││問要檢查,其內員工要吳威德到辦公室,吳威德於35秒時開啟辦公門後,表示要檢查,其後影像為被告洪貴枝││││與吳威德之對話。││├─┼────────────────────────────────────────────────┤││⒉│對話內容(本院卷,P.127-1逐字譯文)│││├────────────────────────────────────────────────┤│││吳威德:你好,我們要做消防檢查,是。││││洪貴枝:你們剛才不是已經來過了嗎?不是已經講過了嗎?││││吳威德:我們剛剛其他那個同事被妳們。││││洪貴枝:剛剛不是在那邊講不要錄影嗎?││││吳威德:被妳們趕出去。││││洪貴枝:我不是趕你們出去,我是請你們出去,我說你們直接去聯絡房東。││││吳威德:我們為什麼要聯絡房東,妳們是使用者,我們是針對使用者,為什麼我們還要聯絡房東。││││洪貴枝:我們公司也沒有設籍在這邊啦。││││吳威德:這不是,妳們設不設籍這個沒有直接的關係。││││洪貴枝:不要這樣好不好,我們老闆也不在,可以請你們離開嗎?現在是上班時間,不適合在這邊。││││吳威德:我們也是上班時間阿。││││洪貴枝:問題是我現在上班時間,││││吳威德:我們在執行公務。││││洪貴枝:你執行公務,那你要告我妨礙公務嗎?你可以告我妨礙公務嗎?你是警察可以告我妨礙公務,我就說││││我們老闆不在,你可以等我們老闆回來,我們再來處理,這樣可以嗎?││││吳威德:不用等妳們老闆回來阿,我們做完該做的事情。││││洪貴枝:你們該做,那我要叫警察來嗎?││││吳威德:都可以阿。│├──┼─┴────────────────────────────────────────────────┤│2│蒐證光碟一:檔名「規避檢查(2)」部分(影像全長3分21秒)││├─┬────────────────────────────────────────────────┤││⒈│影像內容要旨(本院卷,P.121勘驗筆錄)│││├────────────────────────────────────────────────┤│││由邱文男錄影,吳威德走在一名員警後方,於影像29秒時辦公室員工開門後,員警表示要進行例行行臨檢,被││││告於影像時間1分29秒走出辦公室門外,其後是被告洪貴枝與吳威德之對話。││├─┼────────────────────────────────────────────────┤││⒉│對話內容(本院卷,P.127.1-127.3逐字譯文)│││├────────────────────────────────────────────────┤│││【吳威德身著消防人員制服、旁有1名制服員警】││││員警:不好意思,這是消防(指向辦公室)是那邊嗎?(警員、消防人員走向辦公室)││││員警:我們要做例行性的檢測。││││員工:稍等一下。││││洪貴枝:哈囉,因為他們消防隊要進來開,你們要開單就麻煩你們自己,因為已經忘了拿,房東的公司不同意││││。││││吳威德:房東的公司?││││洪貴枝:房東的公司,好不好,要開單不開單就隨你,這是屋主。││││吳威德:可是使用者是妳們,我們是針對使用者。││││洪貴枝:所以你說隔壁有過?││││吳威德:不是隔壁有沒有過,是如果要開單,就是要開使用者。││││洪貴枝:好,那你先告訴我隔壁有沒有過。││││吳威德:小姐、小姐,你態度不要這麼差。││││洪貴枝:我態度哪有很差,你在錄影我怎麼會態度很差?││││吳威德:我不是來找妳麻煩。││││洪貴枝:你是在找我麻煩,你是在找我麻煩!││││吳威德:我是做好我的事情。││││洪貴枝:你可以請他先離開嗎?警察在陪你,可以請他先離開嗎?因為這是我們公司行號,好不好,我們老闆││││也不在。││││員警:妳們有義務要配合。││││洪貴枝:我要配合什麼,他們要開單我都已經單子給他,可以直接開單。││││吳威德:我說過了,我們是針對使用者,不是房東。││││洪貴枝:那我現在認真問你,隔壁有沒有過?請你回答我這個問題。││││吳威德:隔壁是隔壁,隔壁、我檢查完妳們,我們就去檢查隔壁。││││洪貴枝:那你可以說,隔壁這間有過嗎?如果這兩間都有。││││吳威德:妳不要一直牽拖隔壁嘛,我們現在是││││洪貴枝:沒有嘛,如果沒有我就要上網去踢爆,我說你是在針對我。││││吳威德:妳要做什麼事情都可以。││││洪貴枝:隨便你們,這裡是我們公司的,可以請他們先離開嗎?可以嗎?要開單就開單,就這麼簡單。││││吳威德:但是我們不能開他阿。││││洪貴枝:那所以是怎樣?││││吳威德:法令規定不是開他阿。││││洪貴枝:法條什麼?││││吳威德:開使用者。││││洪貴枝:這是房東啦,你檢查了嗎?請問一下你檢查了沒?││││吳威德:妳把我們趕出去,我們要怎麼檢查。││││洪貴枝:你就直接檢查阿,我為什麼要讓,我為何要用我的人力來配合你們?││││員警:先不要吵,先不要吵,妳們看他們怎麼認定是他們那邊的事情,阿妳如果說對他們的認定。││││洪貴枝:所以我要就要問你們,隔壁檢查過了沒,你都不告訴我,對不對,那你就是在針對我,說一些有的沒││││有的。││││吳威德:我沒有針對妳。││││員警:妳對他們的認定有誤解。││││洪貴枝:那請問一下,現在是你要付我薪水,還是消防隊要付我薪水來陪你們講這些事情。││││員警:不是,妳先冷靜。││││洪貴枝:對阿,我現在也很認真告訴你,你現在是誰來付我薪水跟你們談事情,你在執行公務,難道我們不用││││工作嗎?我沒有領你們消防隊的薪水。││││吳威德:我們也在工作阿,你也可以工作阿。││││洪貴枝:好,那我去工作了。││││【洪貴枝進入辦公室內並關門,留員警、邱文男、吳威德在門外】│├──┼─┴────────────────────────────────────────────────┤│3│蒐證光碟二:檔名「IMG_0579」(影像全長2分47秒)││├─┬────────────────────────────────────────────────┤││⒈│影像內容要旨(本院卷,P.121勘驗筆錄)│││├────────────────────────────────────────────────┤│││影像內容由邱文男錄影,影像一開始為吳威德和警員、邱文男、林惠雯對話,到影像時間約2分30秒左右,被││││告自辦公室出來向吳威德詢問姓名。││├─┼────────────────────────────────────────────────┤││⒉│對話內容(本院卷,P.127.3-127.5逐字譯文)│││├────────────────────────────────────────────────┤│││【員警、邱文男、吳威德先對林惠雯講話】││││員警:你就配合他們值勤,因為他們是消防人員。││││邱文男:沒關係,你是不是請我們出去不讓我們檢查,是不是這樣子,就是這樣子嘛,對不對。││││吳威德:妳們剛剛那位小姐,叫我們找房東,但是法令規定我們是找使用者,使用者就是你們,不是找房東,││││這跟房東沒有關係,你們如果配合我們檢查,前後大約五分鐘,然後我們就走了,可是你們那個小姐││││一直認為我們在打擾你們,她一直說,她在工作,我們也在工作,可是我們進來如果沒有跟你們講,││││我們就這樣亂晃,這樣不行阿,我們要跟你們說我們要檢查。││││邱文男:就看你們要不要讓我們檢查。││││吳威德:你們就一個人配合我們。││││邱文男:我跟你講,就直接問她願不願意讓我們做檢查,不要,我們就出去而已。││││吳威德:剛才那位小姐,是不讓我們檢查。││││員警:負責人是誰?││││邱文男:洪貴枝小姐。││││吳威德:她是老闆的太太。││││邱文男:我等一下問她要不要讓我們做檢查就好了。││││吳威德:她現在是不讓我們做檢查就對了?││││林惠雯:你們剛剛是怎麼說的,因為我們現在是上班時間。││││吳威德:我說妳們上班時間可以做自己的事情,我們也沒有妨礙妳們公司作自己的事情。││││員警:對阿,大家互相配合。││││吳威德:互相配合而已嘛。││││員警:因為他們每份工作都要這樣。││││吳威德:妳們老闆一直認為我們在妨礙她工作,我們並沒有,我們只是進來告知妳們我們要做消防安全檢查,││││請妳們配合一下,就這樣子而已,然後她就一直說我們在妨礙她工作。││││員警:還是你要聯絡一下負責人?││││林惠雯:沒有。││││邱文男:所以說現在就是,拒絕我們做檢查。││││吳威德:你們就是拒絕我們做檢查。││││員警:拒絕你們做檢查,那你們有什麼東西可以開罰?││││吳威德:有阿。││││邱文男:我們現在是要跟她確定她要不要讓我們做檢查這樣子。││││吳威德:妳們有什麼權利,有什麼話要講,陳情什麼的,妳們都可以去做,這和我們沒有關係。││││邱文男:對啊。││││林惠雯:你們的姓名可以給一下嗎?││││吳威德:可以,我姓名可以給你。││││邱文男:等一下,我們要來做檢查,妳要不要讓我們做檢查。││││【林惠雯進入辦公室,洪貴枝出辦公室】││││洪貴枝:我可以知道妳們是哪一間消防隊的嗎?││││邱文男:34弄。││││吳威德:五股。││││洪貴枝:五股消防隊是不是,我可以知道你貴姓嗎?││││吳威德:我姓吳,我叫吳威德。││││林惠雯:吳威德是不是,哪一個德?││││吳威德:一心一德。││││洪貴枝:好,謝謝喔,剛剛是你請我回去工作,我這就回去工作。││││【洪貴枝進入辦公室內並關門,留員警、邱文男、吳威德在門外】│└──┴─┴────────────────────────────────────────────────┘┌─────────────────────────────────────────────────────┐│附表二:事件流程│├──┬─────┬──────────────┬─────────────────────────────┤│編號│日期│事件/被告投訴│事件要旨/投訴要旨│├──┼─────┼────┬─────────┼─────────────────────────────┤│1│104.09.17│【事件】│邱文男、吳威德至00│【新北市消防局場所記錄表】│││││號檢查遭被告拒絕,│㈠場所編號:00000│││││開立舉發通知單│㈡場所名稱:晶輝企業(新北市○○區○○路○○巷○○弄○○號)│││││〔15:30〕│㈢管理人:洪貴枝/任用日期:2010.03.01││││││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街○○○○○號0樓││││││㈣檢查結果:「防災中心舉發」【用語定義詳下註】││││││㈤違規事實:「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法第6條第2項檢查。安檢││││││人員邱文男、吳威德於104年9月17日下午3點30分前往該場所││││││執行消防檢查,安檢人員於表明身分並告知其目的後要求場所人││││││員配合檢查,該人員態度強烈並規避安檢人員執行檢查。現場執││││││行錄影蒐證及配合更寮派出所趙姓員警陪同。」││││││【本院卷,P.147】││││││【註】消防局就檢查結果欄用語說明查覆函(本院卷,P.143)││││││⒈「防災中心」:本項目為規避、妨礙、拒絕檢查等違規逕行舉││││││發案件,如消防法第37條第2項、第39條、第41條等違規案││││││件。││││││⒉「舉發」:開立舉發通知單,舉發管理權人違法情事。│││││├─────────────────────────────┤│││││【新北市消防局場違反消防法案件逕行舉發通知單】││││││㈠單號:B20070││││││㈡檢查時間:104.09.17││││││㈢違反人:洪貴枝││││││㈣違反法條:消防法第37條第2項││││││㈤違反事實及法令:同上述紀錄表㈤記載內容,從略。││││││㈥舉發時間:104.09.17││││││㈦受通知單者簽章欄:(雙掛號郵寄送達)││││││㈦教示規定記載:接到本單10日內得提出意見陳述書。││││││【卷頁】(偵卷,P.17、71、87)│││├────┼─────────┼─────────────────────────────┤│││被告投訴│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投訴信件資料】│││││長信箱│㈠案號:00000000││││││㈡科室別:督察室││││││㈢登入日期:104.09.17││││││㈣填報人:洪**││││││㈤留言主題:「消防安檢做假的」││││││㈥留言內容:││││││「五股消防隊, 吳威得 (德)來本公司做安全消防,欺善怕惡,││││││安檢隨便檢查,新北市○○區○○路○○巷○○弄00、37、39、41││││││、00的消防栓是假的跟本無法做有效的使用,只是裝一個假的││││││,警報器也不會叫,有些公司有過,有些公司沒有過,裝假的││││││卻讓有些公司過,不知道是拿了多少好處,請協助處理」。││││││【卷頁】(偵卷,P.213)。│││││├─────────────────────────────┤│││││【投訴信件資料】││││││㈠案號:00000000││││││㈡科室別:督察室││││││㈢登入日期:104.09.17││││││㈣填報人:洪**││││││㈤留言主題:「消防安檢做假的」││││││㈥留言內容:││││││「…(文字同上述案號00000000留言文字,從略)…,地主 許先 ││││││生,利成國際不鏽鋼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電話00-00000││││││000,電話:0000000000,請立即處理」。││││││【卷頁】(偵卷,P.212)│││││├─────────────────────────────┤│││││【投訴信件資料】││││││㈠案號:00000000││││││㈡科室別:督察室││││││㈢登入日期:104.09.17││││││㈣填報人:洪**││││││㈤留言主題:「公家機關人員收受好處」││││││㈥留言內容:││││││「利成國際不鏽鋼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電話00-00000000││││││,電話:0000000000,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安││││││全消防栓做假的,沒有連接管線,沒有警報器,沒有逃生指示││││││牌,安檢也能過,可能買通五股消防隊的吳威德讓他們順利過││││││關,請協助開單罰款報導」││││││【卷頁】(偵卷,P.211)│├──┼─────┼────┼─────────┼─────────────────────────────┤│2│104.09.18│被告投訴│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投訴信件資料】│││││案件(消防局)│㈠案號:電00000000000/主辦機關:消防局││││││㈡交辦日期:104.09.18/限辦日期:104.09.29││││││㈢陳情主旨:「消防安全是假的」││││││㈣陳情內容:內容同104.09.17投訴消防局長信箱(案號:104090││││││46),從略。││││││【卷頁】(偵卷,P.220、229)│├──┼─────┼────┼─────────┼─────────────────────────────┤│3│104.09.21│【事件】│消防局五股安檢隊至│【新北市消防局場所記錄表】│││││00號執行檢查│㈠檢查結果:「消防設備限改」【用語定義詳下註】│││││〔10:00〕│㈡違規項目、違規事實:││││││⒈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未設置(設置標準第19條)││││││⒉緊急廣播設備/未設置(設置標準第22條)││││││⒊室內排煙設備/未依規定設置(設置標準第28條)││││││【本院卷,P.147】││││││【註】消防局就檢查結果欄用語說明查覆函(本院卷,P.143)││││││⒈「消防設備」:列管場所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情形,消防││││││法第6條、第37條第1項。││││││⒉「限改」: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要求場所於限期前改善。││││├─────────┼─────────────────────────────┤││││被告收受舉發通知單│詳下列104.09.22「◎起訴書附表編號1」臉書記載內容│││├────┼─────────┼─────────────────────────────┤│││被告投訴│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投訴信件資料】│││││案件(消防局)(總│㈠案號:電00000000000/主辦機關:消防局│││││統信箱-000000000)│㈡交辦日期:104.09.21/限辦日期:104.10.01││││││㈢陳情主旨:「總統信箱-000000000/標題:公家機關員工收受好││││││處/內容:利成國既不鏽鋼有」││││││㈣陳情內容:同104.09.18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案件(案號:電10││││││000000000)內容。││││││【卷頁】(偵卷,P.126)│││├────┼─────────┼─────────────────────────────┤│││被告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意見陳述書】││││單陳述意││「陳述意見內容:││││見書││9月19日上班時間,五股消防隊員,闖入本公司說要加消防檢查││││││,沒有提出任何證件公文,在這之前本公司也從未收到任何公文││││││說明針對消防檢查設撿查,及改善【卷頁】(偵卷,P.199-200││││││通知任何資料及口頭告告,文件。││││││五股消防隊員吳威德莫名闖本公司,說我們不符合規定,暗示要││││││紅包才能解決,請他出示文件,也不出示,請他離開公司也不離││││││開,本公司雖是鐵皮屋,但○○○區○○路○○巷○○號,37號,39││││││號,00號,00號,也沒有撿查,針對我們公司要求檢查,本公司││││││堅決不給紅包,請五股消防隊員吳威德離開,甚至報警請更寮派││││││出所員警處理,這部分都有報警資料可供查詢,今日收到舉發通││││││知單B20070,並非公文寄出,可是隨便一張紙條掛號寄出,完全││││││不符合規定,日後麻煩針對本公司違反消防法案件,請出示公文││││││,本公司在104年9月19日之前,從頭到尾,從來沒任何公文通││││││知我們,是否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五股安檢小組平常收受紅包習││││││慣,本公司不同意,而舉發,是否不符合規定,請貴單查詢。││││││今日收到的舉發通知單B20070內容陳述不完全,警員是因為本公││││││司報案,而非五股安檢小組陪同而來,也不是我們不服取締,這││││││部分負責的安檢人員,是否因為收取不到紅包,而特別開單。││││││若本公司違反消防法案件,請依規定告知,而非針對特定廠商,││││││公文公文從未收過,也沒有口頭告知,沒有任何文件告知消防檢││││││查,陌名闖入本公司要求檢查,索取紅包,也陌名寄了一張單子││││││來開單,是否不符合流程。││││││針對人員部分,麻煩貴單位派人好好督促,以後請多利用公文往││││││返,而非隨便一張紙條,隨便一個空白信封寄來,詐騙集團甚多││││││。││││││本公司安檢違法部分,請按照正常流程通知,再來檢查,給予時││││││間改善,複查,而非莫名闖入本公司,不提供任何的證件,公文││││││,如果需要紅包才能解決,麻煩請告訴我是誰需要,而不是派小││││││隊員來索取。」││││││【卷頁】(偵卷,P.199-200)│├──┼─────┼────┼─────────┼─────────────────────────────┤│4│104.09.22│被告投訴│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投訴信件資料】│││││〔09:19〕│㈠姓名:洪貴枝││││││㈡信件編號:00000000000││││││㈢發信日期:104.09.22(信件確認時間:同日09:19)││││││㈣標題:「消防局收取紅包」││││││㈤發信內容:同被告104.09.21之舉發單陳述意見書,從略。││││││【卷頁】(偵卷,P.19)││││├─────────┼─────────────────────────────┤││││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投訴信件資料】│││││案件(消防局)│㈠案號:電0000000000/主辦機關:消防局││││││㈡交辦日期:104.09.22(限辦日期:104.10.01)││││││㈢陳情主旨:「回覆陳述案件」││││││㈣陳情內容:同上述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即被告104.09.21舉發││││││單陳述意見書)內容。││││││【卷頁】(偵卷,P.128)││││├─────────┼─────────────────────────────┤││││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長│【投訴信件資料】│││││信箱│㈠案號:00000000│││││◎起訴書附表編號2│㈡科室別:督察室││││││㈢登入日期:0000000││││││㈣填報人:洪**││││││㈤留言主題:「意見陳述回覆」││││││㈥留言內容:同上述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即被告104.09.21舉發││││││單陳述意見書)內容。││││││【卷頁】(偵卷,P.206)││││├─────────┼─────────────────────────────┤││││新北市政府臉書網頁│【投訴信件資料】│││││-「我的新北市」粉│㈠發文人: 洪安琪 │││││絲團〔09:41〕│㈡發文時間:104.09.22/09:41│││││◎起訴書附表編號1│㈢發文內容:││││││「9月17日五股消防隊員自稱吳威德,闖入本公司說要加消防檢查││││││,說我們不符合規定,也沒有提出任何證件,公文,請他離開公││││││司也不離開,大呼小叫,暗示要收取紅包才能解決,在這之前本││││││公司也從未收到任何公文說明針對消防檢查設檢查,及改善通知││││││任何資料及口頭告告,文件。││││││9/21日回到家收到舉發通知單B20070,由這種信封寄出,並非公││││││文寄出,可是隨便一張紙條掛號寄出,完全不符合規定,收到的││││││舉發通知單B20070內容陳述不完全,警員是因為本公司報案請自││││││稱消防局五股隊員吳威德離開,他堅持不離開本公司報警處理,││││││而非警員陪同五股安檢小組陪同而來,也不是我們不服取締,完││││││全沒有提出證件,出示公文,事前也沒有收到任何資料,口頭告││││││知。││││││這樣子的掛號信??要民眾如何處理,相不相信。││││││在公司發生的事情(五股),回到家(三重)收到掛號信,是否││││││有符合個資法??詐騙集團??所以完全沒有提供任何資料,沒││││││有提供任何文件給對方看,對方就能寄出掛號信出來,用這種信││││││封??」││││││【卷頁】偵卷,P.16、204、236││││├─────────┼─────────────────────────────┤││││新北市府政風處│【投訴信件資料】│││││〔10:07〕│㈠寄件者:晶輝企業-洪貴枝││││││㈡寄件日期:2015.09.22/10:07││││││㈢信件主旨:「檢舉收取紅包」││││││㈣信件內容:││││││「…(同上述新北市政府臉書網頁,從略)…??麻煩協助處理收││││││取紅包一事」││││││【卷頁】偵卷,P.139、180│├──┼─────┼────┼─────────┼─────────────────────────────┤│5│104.09.23│【事件】│新北市消防局就被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電子陳情案件回覆表】(對外回文)│││││104.09.17局長信箱│㈠承辦科室/承辦人:督察室/ 黃漢 光│││││3案(案號00000000│㈡簽准發文:局長0000/0000簽准發文│││││、0000000、000000│㈢回覆要旨(節錄要旨):│││││0)3案併案回復│⒈說明一:「有關您所提本局五股分隊隊員吳威德消防安檢作假││││││一案,經本分局督察室判員於104年9月18日(星期五)查訪││││││, 吳員 係協同另1名邱姓同仁於104年9月17日(星期四)下││││││午2時許前往本市○○區○○路○○巷○○號執行消防安檢勤務,││││││由於現場是連棟鐵皮屋工廠,係當前消防安檢重點對象,由於││││││現場有位女性業者表示該場所為租用,拒絕讓本局安檢人員進││││││入檢查,隨後並通知當地派出所轄區員警及房東許先生到場,││││││在更寮派出所員警到達後該名女性業者仍堅持拒絕接受檢查,││││││本局安檢人員遂以『規避或妨礙消防安全檢查』依消防法之規││││││定開立舉發單,全程均有錄影存證。」││││││⒉說明二:「另本局督察室於104年9月18日下午5時電詢『利││││││成國際不鏽鋼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許先生,表示他是本市五股│││○○○區○○路○○號、00號、00-0號、00號、00號等4個連棟鐵皮屋││││││之房東,約1個多月前他已委託消防安全公司針對這幾棟鐵皮││││││工廠進行消防安全設備安裝設置工程,除00號這間承租業者因││││││擔心施工產生機器噪音,以及會影響工廠的正常營運,不願配││││││合外,其餘3戶均已安裝完成,等待辦理檢修申報複檢。」││││││【卷頁】(偵卷,P.214-215、216-218)│││││├─────────────────────────────┤│││││【上述電子陳情案件回覆表之消防局內部簽呈】(內部簽呈)││││││㈠承辦科室/承辦人:督察室/ 黃漢光 ││││││㈡簽准發文:局長0000/0000簽准發文││││││㈢簽呈要旨(節錄要旨):││││││⒈說明二:「二、本案係本市五股區 洪小 姐投訴本局第二大隊五││││││股分隊隊員吳威德執行消防安檢作假,經查本局五股分隊隊員││││││吳威德、邱文男等2士於104年9月17日(星期四)下午2時││││││依排定消防安檢行程前往上○○○區○○路○○巷○○弄○○號、0││││││0-0號、00號、00號等執行消防安檢勤務,現戶連楝式鐵皮屋││││││工廠,吳員於撿查到00號(晶輝企業社)時,該場所負責人洪││││││貴枝小姐表示由於該場所係承租使用,並非所有權人,拒絕接││││││受檢查,並以電話通知轄區派出所及房東到現場。轄區更寮派││││││出所趙姓員警到場後向其說明應配合消防安全檢查,惟仍遭拒││││││絕。本局五股分隊隊員吳威德遂以「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安││││││全檢查」開立舉發單在案,謹先陳明。││││││⒉說明三:「三、經本室於104年9月18日(星期五)下午5時去││││││電詢問案內所提『利成國際不鏽鋼有限公司』,其地址位於本││││││市○○區○○路○○巷○○弄○○號,負責人許進農先生係此連楝式││││││鐵皮屋之所有權人,亦即陳情人所稱之房東,他表示約1個月││││││前接獲單位通知應改善消防安全設備後,遂已同意負擔增設消││││││備全部費用,並委託消防專業人員針對該4戶連楝式鐵進行消││││││防安全設借檢修申報,除陳情人洪小姐所承租之這戶(晶輝企││││││業社)因不願配合外,其餘3戶(00號、00-0號、00號)均已││││││委託『揚特消防公司』完成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向轄區五股││││││分隊申報,該分隊預定於104年9月25日前往複查。另房東許││││││先亦表示曾多次與承租戶洪小姐協調,惟洪小姐表示考量消防││││││設備設置施工噪音太大,且會影響她當日工廠營運及車輛進出││││││等問題,故不願意配合施工。││││││⒊說明五:「五、查陳情人所使用之場所係屬連楝式鐵皮屋工廠││││││,依本局火災預防科所規劃之安檢工作計晝,屬於C類場所,││││││由於本局第二大隊轄區之安檢工作執行進度囿於場所數量太多││││││人力不足等因素,於去(103)年8月份才將A、B類等2類││││││全部完成清查,故自今(104)年起將此(C、D)類鐵皮工││││││廠列為目前安檢要求重點對象。││││││⒋說明六:「六、案內提及本局五股分對安檢作假一節,經本室││││││於104年9月18曰(星期五)約談隊員吳威德,以及當日同他││││││一起前往安檢之隊員邱文男等2人,渠等表示該分隊本月執行││││││安檢預定行程○○○區○○路○○巷附近之鐵皮工廠,依勤務表││││││排定於104年9月17日(星期四)下午2時前往執行安檢勤務││││││,由於陳情人所在之工廠(00巷00弄00號)為規模較大之4戶││││││連楝式鐵皮屋工廠(連棟之4戶為00號、00-0號、00號、00號││││││),遂針對該4戶進行安檢,除陳情人所屬00號(晶輝企業社││││││)之外,其他3戶均已委託『揚特消防公司』完成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另非屬連棟式鐵皮屋工廠之2戶,分為(00巷00弄││││││00號)尚春金屬公司及(30巷34弄43號)崇偉精密廠,則於10││││││4年9月21日由五股分隊派員前往安檢,並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⒌說明七:「七、另本室於104年9月21日(星期一)下午2時││││││32分接獲該連楝式鐵皮屋地主許進農先生來電告知,他已協││││││調其承租戶晶輝企業社(00巷00弄00號)同意於104年9月26││││││日(星期六)假日時段進行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工程。」。││││││⒍說明八:「八、綜上,查本案陳情人所檢舉之本局隊員吳威德││││││執行消防安檢勤務,均依相關規定辦理,並無作假之情事,擬││││││將本局目前執行情形委婉回覆陳情人,以期陳情人能了解本局││││││執行消防安檢係為維達本市公共安全之立場。」││││││⒎擬辦:「擬辦:案奉核可後,依以上說明內容擇要以電子郵件││││││回覆陳情人。」。││││││【卷頁】(偵卷,P.216-218)││││├─────────┼─────────────────────────────┤││││消防局就被告104.09│㈠消防局長決行發文時間:104.09.23/18:30│││││.18市電子陳案件(│㈡函覆內容(節錄):│││││案號:電0000000000│「一、有關您所提本市○○區○○路○○巷○○弄○○號利成國際不鏽│││││0號)回覆│鋼有限公司消防栓作假一案,經該局調查五股分隊係於104年9││││││月16日(星期三)收到利成公司委託「吉暉消防公司」製作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遂於104年9月17日(星期四)下午2││││││時由該分隊2名隊員前往實施複查,因現場係4戶連楝式鐵皮屋││││││工廠,其4個門牌分別為00號、00-0號、00號、00號等4戶,連││││││棟鐵皮屋之房東許先生亦為「利成國際不銹鋼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當日經本府消防局安檢人員檢查00號、00-0號、00號等3戶││││││,檢查結果均符合規,於下午3時許至00號檢查,惟這間承租戶││││││業者拒絕受檢,無法進入檢查。由於考量4戶乃連楝式依定必須││││││同時完成安全檢查後方可註記合格,於是安檢人員遂告知業者必││││││須擇期再來複查。二、…。」。││││││【卷頁】(偵卷,P.221-222)│├──┼─────┼────┼─────────┼─────────────────────────────┤│6│104.09.24│被告投訴│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投訴信件資料】│││││〔10:37〕│㈠姓名:洪貴枝││││││㈡信件編號:00000000ee0││││││㈢發信對象:陳情或意見反映││││││㈣標題:「公務人員利用值務方便外洩個資」││││││㈤信件內容:││││││「五股消防隊員如附件資料,案發為新北市○○區○○路○○巷○○弄││││││00號,本人洪貴枝也沒有提供身份證其他證件給消防隊員,試問││││││消防隊員如何得知本人戶藉資料,而且案發至今一直不告闖入本││││││公司,在沒有任何公文,口頭告知,事前任何文件說要來做消防││││││安檢,來本公司也沒有出示任何文件,針對這部份都沒有回覆,││││││麻煩請協助處理,針對你們對於公務方便外洩個資部份,是否有││││││人可以出面處理」││││││【卷頁】(偵卷,P.21、130)││││├─────────┼─────────────────────────────┤││││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投訴信件資料】│││││案件(消防局)│㈠案號:電0000000000/主辦機關:消防局││││││㈡交辦日期:104.09.24/限辦日期:104.10.05││││││㈢陳情主旨:包庇他人││││││㈣陳情內容:││││││「針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督察室 黃光漢 回覆案件查詢網址:http││││││://newtaIk.ntpc.gov.tw/search-l.jsp、案件編號:00000000││││││78、查詢密碼:0000,資料很明顯偏坦,確實沒有檢查,新此市│││││○○○區○○路○○巷○○弄○○號,安消隨做假的,沒有連接管線,沒││││││有警報器,沒有逃生指示牌,安檢也能過,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長期鐵門關閉,如何檢查,也麻煩告知消防栓如何││││││灑水,一個假的東西擺在那裡,沒有逃生指示牌,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督察室黃漢光連本人都未到現場,而大坦假設回覆案件,是││││││否想快速結案,包庇他人。」││││││【卷頁】(偵卷,P.132)│├──┼─────┼────┼─────────┼─────────────────────────────┤│7│104.09.25│被告投訴│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投訴信件資料】│││││案件(消防局)(總│㈠案號:電0000000000/主辦機關:消防局│││││統信箱-00000000000│㈡交辦日期:104.09.25/限辦日期:104.10.06│││││)│㈢陳情主旨:「00000000000總統府信箱/消防局收取紅包/內容││││││:9月19日上班時間,五」││││││㈣陳情內容:同104.09.22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信件編號:0000││││││0000000)內容。││││││【卷頁】(偵卷,P.136)││││├─────────┼─────────────────────────────┤││││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投訴信件資料】│││││〔09:50〕│㈠姓名:洪貴枝││││││㈡信件編號:92c439042ac││││││㈢發信日期:104.09.25(信件確認時間:同日09:50)││││││㈣標題:「收取紅包」││││││㈤發信內容:││││││「本人二次9/17,9/22反應新北五股消防局收取紅包一事,雖然無││││││錄音下來,但有上網陳述事實,雖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督察室黃漢││││││光回覆無收取紅包一事,但經過反應後,於9/24日五股消防局洪││││││隊長(自稱)協同屋主來本公司,若不是有收受紅包,為何安檢││││││屋主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安檢在沒有沒有連接管││││││線,沒有警報器,沒有逃生指示脾,消防栓也沒有連接管線,安││││││檢也能過,協同屋主來本公司,實在另人不解,請調查收取紅包││││││一事。」。││││││【卷頁】(偵卷,P.22、134)││││├─────────┼─────────────────────────────┤││││新北市府政風處│【投訴信件資料】│││││〔10:06〕│㈠寄件者:晶輝企業-洪貴枝││││││㈡寄件日期:2015.09.22/10:07││││││㈢信件主旨:「五股消防局收取紅包一事」││││││㈣信件內容:同上述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信件編號:0000000000││││││0)內容。││││││【卷頁】(偵卷,P.182)││││├─────────┼─────────────────────────────┤││││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投訴信件資料】│││││長信箱│㈠案號:00000000│││││◎起訴書附表編號3│㈡科室別:督察室││││││㈢登入日期:0000000││││││㈣填報人:洪**││││││㈤留言主題:「收取紅包」││││││㈥留言內容:同上述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信件編號:0000000000││││││0)內容。││││││【卷頁】(偵卷,P.184、193)│├──┼─────┼────┼─────────┼─────────────────────────────┤│8│104.09.30│被告投訴│新北市政府陳情案件│【投訴信件資料】│││││(消防局)│㈠案號:紙0000000000/主辦機關:消防局││││││㈡交辦日期:104.09.30/限辦日期:104.10.08││││││㈢陳情主旨:「00000000局長信箱-收取紅包」││││││㈣陳情內容:「00000000局長信箱-收取紅包」││││││【卷頁】(偵卷,P.185)││││├─────────┼─────────────────────────────┤││││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投訴信件資料】│││││案件(消防局)│㈠案號:電0000000000/主辦機關:消防局││││││㈡交辦日期:104.09.30/限辦日期:104.10.12││││││㈢陳情主旨:「00000000000總統府信箱-收取紅包/內容:本人││││││二次9/17、9/22」││││││㈣陳情內容:同104.09.25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信件編號:0000││││││0000000)內容。││││││【卷頁】(偵卷,P.189)│├──┼─────┼────┼─────────┼─────────────────────────────┤│9│104.10.01-│【事件】│本案被告違反消防法│【新北市政府消防法案件裁處書】│││104.10.02││裁處書│㈠發文案號:104年10月1日新北府消預字第0000000000號。│││││〔104.10.01〕│㈡受處分人:洪貴枝││││││㈢裁處主文:罰鍰新臺幣3,000元││││││㈣理由:經本府消防局於104.09.17檢查,發現有違反消防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事實,爰依據消防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處分如││││││主旨。││││├─────────┼─────────────────────────────┤││││新北市消防局就被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電子陳情案件回覆表】(對外回文,共6件)│││││104.09.21-25電子陳│㈠承辦科室/承辦人:政風室/ 陳虹帆 │││││情案件及104.09.25│㈡簽准發文:局長10.01-10.02簽准發文(共6件)│││││政風處函併案回復(│㈢回覆要旨:由下列簽呈內容節路,以下僅節錄部分。│││││承辦單位:政風室)│⒈回覆表㈠:「有關臺端陳情『本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似有不│││││〔104.10.01-02〕│當舉發,人員疑收受賄賂』一案,本府消防局說明如下:一、││││││依消防法第6條第2項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等規定,消防機關得依所定場所之危險程度,列管檢查及複││││││查。本府消防局同仁係依法執行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按尚││││││無須事先函文告知受檢查人之規定)。二、另「舉發通知單之││││││開立似未符行政程序」部分,本府消防局業於104年9月23日││││││回復在案,倘臺端陳情內容重複且未有新事證或資料補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本府文書流程管理及檢核作業││││││要點第8點第8款等規定,不再另予處理並回復。三、又臺端││││││指稱本府消防局同仁疑似收賄等情,經調閱複製當日檢查現場││││││之影像紀錄勘驗,尚未發現具體之索賄情事。」││││││⒉回覆表㈡:「有關臺端陳情『本府消防局督察室回復內容,疑││││││似包庇同仁而予快連結案』一情,說明如下:一、…。二、另││││││有關臺端指陳『本府消防局督察室回復內容不當,似有包庇他││││││人』部分,經查該案之回復資料、調閱之卷證,尚難遽謂有未││││││善盡查證義務,而包底同仁之嫌。三、…。」。││││││⒊回覆表㈢:「有關臺端陳情『本府消防局執行安全檢查未事先││││││函文告知,疑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情,說明如下:一、││││││依消防法第6條第2項規定,消防機關得依所定場所之危險程││││││度,列管檢查及複查,無需事先函文告知受檢查人。另消防局││││││依法執行消防安全查察,針對未符規定者開立服期改善通知單││││││或舉發單,為使當事人知悉而蒐集、利用其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之規定,係屬執行法定職務之││││││範圍內之運用。二、…。」。││││││⒋回覆表㈣:「有關臺端陳情『本府消防局五股分隊收取紅包』││││││等情,本府消防局,如下:一、為維護公共安全,本府將責請││││││消防局辦理檢查時,留意詳檢該場所有無臺端所指『消防設備││││││不足』之情事。二、另臺端指稱本府消防局收取紅包一事,倘││││││臺端有其他具體不法事證或補充資料,尚請提供參辦或逕循相││││││關司法途徑告發,以保障您的權益。…。」。││││││⒌回覆表㈤:「有關臺端陳情『本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似有不││││││當舉發,人員疑收賄賂』一案,本府消防局說明如下:一、…││││││(內容約同上述回覆表㈢、㈣內容,從略)…。」。││││││⒍回覆表㈥:「一、有關臺端陳情『本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似││││││有不當舉發,人員疑收受賄賂』一案,本府消防局業於104年││││││9月23日回復在案,倘臺端陳情內容重複且未有新事證或資料││││││補充,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本府文書流程管理及││││││檢核作業要點第8點第8款等規定,不再另予處理並因復。二││││││、臺端倘有其他具體貪瀆不法事證或查證方向,惠請提供參辦││││││或逕循司法途徑告發,以保障您的權益。三、…。」││││││【卷頁】(偵卷,P.114-126)│││││├─────────────────────────────┤│││││【上述電子陳情案件回覆表之消防局內部簽呈】(內部簽呈)││││││㈠承辦科室/承辦人:政風室/陳虹帆││││││㈡簽准發文:局長1001簽准發文││││││㈢簽呈要旨(節錄要旨):││││││⒈說明三:「三、案經本室調閱相關卷證、勘驗現場錄影畫面及││││││訪詢承辦人協助說明,謹將相關瞭解情形,綜整摘要分陳如下││││││:││││││㈠有關「本市○○區○○路○○巷○○○○○○○○○○號、00號││││││、00號及00號未為消防檢查,而僅針對陳情人之公司檢查,││││││且未事先函文告知」一節:││││││⒈依消防法第6條第2項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等規定略以,隊情人工廠(該址00號)之場所用途││││││為丁類,消防機關得依所定場所之危險程度列管檢查及複││││││查(如附件2)。││││││⒉經調閱本局「安全管理系統」之上述場所紀錄表(如附件││││││3),該址之其中3處(00號、00號、00號),五股分隊││││││安檢小組已於104年9月21日至場所進行查察;另2處(││││││00號00號)場所部分,因均係104年9月16日始受理檢修││││││申報,故迄未派員複查。││││││⒊據此,本局同仁係依法執行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按查無││││││須事先函文告知受檢查人之規定),且陳情人所指該址皆││││││已列管在案,尚無陳情人所指之針對性檢查情事。││││││㈡有關「舉發通知單之送達,未符行政程序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且內容陳述不符」一節:││││││⒈…(略)…。││││││⒉另陳情人指稱檢查當日「警察人員係因其報案而至現場,││││││並非陪同本局同仁檢查」,故質疑舉發通知單內容之記載││││││與事實不符。經調閱本局就該址00號所開立之舉發通知單││││││(如附件5)審視,本案違反事實及法令為:違反消防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同法第6條第2項││││││之檢查、複查」;另註記「現場執行錄影搜(應為「蒐」││││││)證及配合更寮派出所趙姓警員陪同」。││││││⒊惟系爭「警察人員係因民眾報案,抑或為陪同本局同仁執││││││行檢查而至諒場所」,均非消防法第37條第2項之法律構││││││成要件,故不影響本案舉發通知單之開立;且是(17)日││││││確有會同警察人員執行檢查,爰該舉發通知單之陳述內容││││││,尚屬有據。││││││⒋…(略)…。││││││⒌綜上,本案舉發通知單之開立及送達方式,尚無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且個人資料運用亦於法有據。││││││㈢有關「五股分隊安檢小組隊員吳威德向陳情人之公司暗示索││││││賄,且疑因收受賄賂,故核予該址00號消防安檢合格」一節││││││:││││││⒈經本室向火災預防科調閱複製當日檢查現場之影錄勘驗,││││││查是日現場於影像檔案內出現人員計有五股分隊安檢小組││││││吳威德、轄區員警及場所業者等人,像紀錄全長約11分鐘││││││,尚未發現具體之索賄情事。││││││⒉次查該址00號之「場所紀錄表」,本局於104年9月16日││││││受理場所檢修申報並同日列管(同附件3),迄未派員查││││││察,尚無相關檢查紀錄,故無陳情人指稱係因址行賄本局││││││同仁,而予該場所消防安檢「合格」等情。││││││⒊惟為落實消防安全檢查,本室將責請五股分隊安檢組同仁││││││至該場所辦理複查時,應留意詳檢該場所有無陳情人所指││││││「消防栓缺少連接管線、消防設備不足」之情事,以確保││││││公共安全。││││││㈣另關於「督察室股長黃漢光未至該址00號場勘而逕為回復疑││││││似包庇同仁而予快速結案」部分:…(從略)…。」││││││⒉說明四:「四、綜上研析,本案陳情內容所指相關疑義,經調││││││閱相關資料、影像檔案及訪詢有關單位查證瞭解,初步尚未發││││││現貪瀆不法之具體事證。倘陳情人再提出具體新事證,本室將││││││賡續追蹤辦理,並即時陳報鈞長。」││││││⒊擬辦部分:「擬辦:││││││查本案陳情人就同一事由已同時多次重複檢舉,內容多有矛││││││盾。督察室及火災預防科業已適當處理並多次明確答復在案││││││(如附件7、8),且陳情內容未有具體新事證或資料補充││││││,爰擬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本府文書流程管理及││││││檢核作業要點第8點第8款等規定(如附件9、10),簽││││││准不予處理,並告知陳情人不再就同一事由陳情案件回復。││││││本案暫以「澄清結案」註記存參。││││││ 陳奉鈞 長核可後,摘要回復陳情人知悉(謹敘稿併陳如後)││││││。││││││【卷頁】(偵卷,P.109-113)│├──┼─────┼────┼─────────┼─────────────────────────────┤│10│104.10.06│【事件】│被告收受本案裁處書│送達證書【卷頁】(偵卷,P.74)│├──┼─────┼────┼─────────┼─────────────────────────────┤│11│104.10.27│【事件】│消防局五股安檢隊至│【新北市消防局場所記錄表】│││││00號執行檢查│〔10:00〕檢查結果:「消防設備複查合格」│││││││├──┼─────┼────┼─────────┼─────────────────────────────┤│12│104.11.06-│【事件】│被告配偶許文彬行動│【簡訊翻拍畫面(被告僅提供1頁畫面供翻拍)】│││104.11.12││電話內之與房東許進│(時間不明)│││││農簡訊對話畫面│房東:「交屋時請把10/11月結清」││││││房東:「我請消防今天是否有空我在通知」││││││(11月6日周五08:26)││││││房東:「今天會先去勘察麻煩告知貴夫人」││││││被配:「好」││││││(今天09:84)〔註:依本表編號13之投訴信件內容,本簡訊之││││││「今天」應係在11.12-13間某日〕││││││房東:「貴夫人又去消防局告狀拜託。行行好人家根你們無冤無││││││仇。不要害別人」││││││【卷頁】(偵卷,P.18;本院卷,P.212)。│├──┼─────┼────┼─────────┼─────────────────────────────┤│13│104.11.13│【事件】│消防局五股安檢隊至│【新北市消防局場所記錄表】│││││39號執行檢查│檢查結果:「已搬遷」│││││〔10:00〕││││├────┼─────────┼─────────────────────────────┤│││被告投訴│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投訴信件資料】│││││案件(違章建築拆除│㈠案號:電0000000000/主辦機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大隊、消防局)│協辦機關:消防局││││││㈡交辦日期:104.11.13/限辦期限104.11.23││││││㈢陳情主旨:收取紅包││││││㈣陳情內容:││││││「新北市○○區○○路○○巷○○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為連棟鐵皮屋,在五股更寮國小後門││││││一排,出入不方便之外,離國小又進,若遇到災如何處理,新北││││││市政府督察室黃漢光說這些為違建,但政府官員明知道是違建也││││││沒有要來拆除,請協助處理。││││││另外新北市○○區○○路○○巷○○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為連棟鐵皮屋,安全消防做假的││││││,室內消防接設備(配管完全沒有接水源,都有錄影為證)││││││消防搶救必要設備也沒有,但消防都過了,本人申訴多次,但五││││││股消防隊吃案一直沒有處理,吃案太嚴重了,這種消防也能過,││││││是收了紅包,才能吃案,請協助處理,如需要影片請告知,可以││││││傳給你們參考。││││││11/9日我申訴貴單位,結果11/12日新北市消防局就轉告地主,││││││不是收紅包,那是什麼啊,叫我不要申訴,把FB資料都刪除,政││││││府辦事效率也太快了,有收紅包有差唷。」││││││【卷頁】(偵卷,P.92)。││││├─────────┼─────────────────────────────┤││││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投訴信件資料】│││││案件(消防局)│㈠案號:電0000000000/主辦機關:消防局││││││㈡交辦日期:104.11.13/限辦日期:104.11.23││││││㈢陳情主旨:收紅包││││││㈣陳情內容:││││││「本人11/9日才剛申訴新北市消防局,新北市都尚未回覆我信件,││││││結果對方馬上就知道了,申訴收取紅包辦理都沒有那麼快,被我││││││申訴違建的屋主立馬就知道,還叫我不要申訴,撤下FB││││││這個不算有通風報信不然叫什麼,新北市五股消防局沒有收紅包││││││,那被我檢舉違建的屋主立馬會傳簡訊給我,是見鬼了嗎?││││││申訴內容如下:││││││…(內容同上述104.11.13向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陳情信件之第二││││││、三段,從略)…。││││││之前申訴收取紅包,沒有理會,申訴完二天屋主和消防隊員洪小││││││隊長來我們公司要求我撤下FB,不要在申訴,現在是怎麼情況,││││││申訴新北市消防局都還沒有回文,對方立馬就傳簡訊了,也太利││││││害了吧。之前一直反應收紅包但一直沒有下文,請協助處理。」││││││【卷頁】(偵卷,P.98)││││├─────────┼─────────────────────────────┤││││立法委員 楊玉欣 │【投訴信件資料】││││││㈠署名:洪安琪││││││㈡信件時間:11.13/11:56││││││㈢信件內容:「楊委員您好:…(內容同上述104.11.13向消防局││││││陳情信件內容,從略)…。」││││││【卷頁】(偵卷,P.102)│├──┼─────┼────┼─────────┼─────────────────────────────┤│14│104.11.14│被告投訴│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投訴信件資料】│││││◎起訴書附表編號4│㈠民眾姓名:洪貴枝││││││㈡信件摘要:「收取紅包」││││││㈢來信日期:2015.11.14││││││㈣來信內容:內容同104.11.13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案件(案號:││││││電0000000000),僅就最後一句改為「…,也太利害了吧,一定││││││要上蘋果。」││││││【卷頁】(偵卷,P.106)│├──┼─────┼────┼─────────┼─────────────────────────────┤│15│104.11.16│被告投訴│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投訴信件資料】│││││案件(工務局、消防│㈠案號:電0000000000/主辦機關:工務局│││││局)│協辦機關:消防局││││││㈡交辦日期:104.11.16/限辦日期:104.11.24││││││㈢陳情主旨:「00000000000總統府信箱-違建,及安檢收取紅包││││││/內容:新北市五股區○○」││││││㈣陳情內容:內容同104.11.13日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案件(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案號:電0000000000),僅最後一句││││││改為:「…,有收紅包有差唷。簡訊資料都在我手機││││││,還有將資料留著,是否要轉政風室可能會比較快。││││││」。││││││【卷頁】(偵卷,P.94)│├──┼─────┼────┼─────────┼─────────────────────────────┤│16│104.11.19│【事件】│新北市消防局函覆被│㈠消防局長決行發文時間:104.11.19/18:00│││││告電子信件│㈡函覆內容(節錄):││││││「有關臺端陳情『本府消防安全檢查不實,消防人員吃案收受賄││││││賂』一案,本府說明如下:││││││一、有關消防安全檢查不實部分,本府消防局業於104年11月13││││││日派員前往「本市○○區○○路○○巷00、00、00、00、00、││││││00、00及00號」等處所實施複查,尚符合相關規定;另00││││││號於複查當(13)日並未營業且大門深鎖,而00號原廠所已││││││搬遷。││││││二、又臺端指稱本府消防局同仁疑有『吃案』情事一節,經查本││││││府消防局對於臺端之陳情均依限回復;另關於『收賄』部分││││││,亦於104年10月2日回復在案,臺端倘有其他具體事證或││││││補充資料,惠請提供參辦。││││││三、…(略)…。」││││││【卷頁】(偵卷,P.96)│││││├─────────────────────────────┤│││││㈠消防局長決行發文時間:104.11.19/18:00││││││㈡函覆內容:││││││「臺端陳情『本市○○區○○路○○巷○○號、00號等住址消防安全││││││檢查疑有不實,安檢人員甚有收受賄賂等情』一案,本府消防局││││││說明如下:…(內容同上回覆表內容,從略)…。」││││││【卷頁】(偵卷,P.90)│├──┼─────┼────┼─────────┼─────────────────────────────┤│17│104.11.24│被告投訴│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局│【投訴信件資料】│││││長信箱│㈠案號:00000000││││││㈡科室別:火災預防科││││││㈢登入日期:104.11.24││││││㈣填報人:洪**││││││㈤留言主題:「消防安檢作檢」││││││㈥留言內容:││││││「案件編號:0000000000收到回覆,說明消防安檢通過,但本人││││││非常想了解,試問消防設施的蓄水池在哪,本人了解五股區○○││││││路00巷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為連棟鐵皮屋都使用地下水長達九年,且為違建跟本就││││││無法安裝水塔,也沒有蓄水池,不知道貴單位如何在安檢部分看││││││待這份報告,是造假還是隨意敷衍民眾呢?是否需要我提供影片││││││給貴單位來證○○○區○○路○○巷○○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跟本就沒有安裝水塔,也沒││││││有蓄水池,這九年都使用地下水,這個應該很好查吧,麻煩真的││││││派人去檢查,而不是造假。」││││││【卷頁】(偵卷,P.67)│├──┼─────┼────┼─────────┼─────────────────────────────┤│18│104.12.01│【事件】│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㈠決行發文時間:104.12.01/14:01│││││覆被告電子信件│㈡函覆內容(節錄):││││││「二、有關您反映本市○○區○○路○○巷○○號等10家場所消防灑││││││水蓄水池疑義一案,經本局於104年11月26日派員前往檢查,││││││該區域場所未達應設自動灑水設備支規定,另消防安全設備經││││││檢查結果符合規定,感謝您關心公共安全事務。」││││││【卷頁】(偵卷,P.65)│├──┼─────┼────┼─────────┼─────────────────────────────┤│19│104.12.09│【事件】│新北市政府函覆被告│㈠決行發文時間:104.12.09/13:55│││││電子信件│㈡函覆內容(節錄):││││││「二、有關您反映本市○○區○○路○○巷○○號等10家工廠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一案,本府辦理情形如下:││││││㈠本府消防局:本市○○區○○路○○巷○○號等10家場所消防││││││灑水蓄水池疑義一案,經本局於104年11月26日派員前往││││││檢查,該區域場所未達應設自動灑水設備支規定,另消防││││││安全設備經檢查結果符合規定,感謝您關心公共安全事務││││││。││││││㈡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⒈有關您陳情本市○○區○○路○○巷○○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00號等涉及違││││││章建築一案,經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業分別以北縣拆││││││認宇第0000000000、…(文號略)…等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在案,後依「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依序處理。││││││⒉…(略)…。」││││││【卷頁】(偵卷,P.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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