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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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葉致仁 被告鼎越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淑英 人被告 陳仲宇
鄭惟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伍佰柒拾伍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佰捌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鼎越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邀同被告吳淑英、陳仲宇、鄭惟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為最高額新台幣(下同)1000萬、500萬、500萬三筆借款,前兩筆借款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機動利率1.09%加碼1.7%浮動計息(即2.79%)、第三筆借款依原告之基準利率2.59%加碼2%浮動計息(即4.59%)。遲延履行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鼎越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06年8月8日起即未按期繳款,依授信約定,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鼎越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附表一、二、三之借款迄今尚欠本金812萬3948元、500萬元、263萬1000元,合計1575萬4948元及如同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委任保證契約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其他應收款明細分類帳等件為證(見卷第6頁~第29頁)。
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表一:│├──┬─────┬────┬────┬─────────┤│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期間(年│(年息)│率││││/月/日)│││├──┼─────┼────┼────┼────┬────┤│1.│255萬3948│自106/8/│2.79%│自106/9/│逾期超過│││元│12起至清││12起,逾│6個月者││││償日止││期在6個│,按前開││││││月以內者│利率20%││││││,按前開│計算││││││利率10%│││││││計算││├──┼─────┼────┼────┼────┼────┤│2.│51萬元│自106/9│2.79%│自106/10│逾期超過││││/6起至清││/6起,逾│6個月者││││償日止││期在6個│,按前開││││││月以內者│利率20%││││││,按前開│計算││││││利率10%│││││││計算││├──┼─────┼────┼────┼────┼────┤│3.│25萬元│自106/8/│2.79%│自106/9/│逾期超過││││12起至清││12起,逾│6個月者││││償日止││期在6個│,按前開││││││月以內者│利率20%││││││,按前開│計算││││││利率10%│││││││計算││├──┼─────┼────┼────┼────┼────┤│4.│189萬元│自106/8/│2.79%│自106/9/│逾期超過││││8起至清││8起,逾│6個月者││││償日止││期在6個│,按前開││││││月以內者│利率20%││││││,按前開│計算││││││利率10%│││││││計算││├──┼─────┼────┼────┼────┼────┤│5.│292萬元│自106/8/│2.79%│自106/9/│逾期超過││││14起至清││14起,逾│6個月者││││償日止││期在6個│,按前開││││││月以內者│利率20%││││││,按前開│計算││││││利率10%│││││││計算││└──┴─────┴────┴────┴────┴────┘┌────────────────────────────┐│附表二:│├──┬─────┬────┬────┬─────────┤│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期間(年│(年息)│率││││/月/日)│││├──┼─────┼────┼────┼────┬────┤│1.│300萬元│自106/8/│2.79%│自106/9/│逾期超過││││15起至清││15起,逾│6個月者││││償日止││期在6個│,按前開││││││月以內者│利率20%││││││,按前開│計算││││││利率10%│││││││計算││├──┼─────┼────┼────┼────┼────┤│2.│100萬元│自106/8│2.79%│自106/9/│逾期超過││││/22起至││22起,逾│6個月者││││清償日止││期在6個│,按前開││││││月以內者│利率20%││││││,按前開│計算││││││利率10%│││││││計算││├──┼─────┼────┼────┼────┼────┤│3.│100萬元│自106/8/│2.79%│自106/9/│逾期超過││││25起至清││25起,逾│6個月者││││償日止││期在6個│,按前開││││││月以內者│利率20%││││││,按前開│計算││││││利率10%│││││││計算││└──┴─────┴────┴────┴────┴────┘┌────────────────────────────┐│附表三:│├──┬─────┬────┬────┬─────────┤│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期間(年│(年息)│率││││/月/日)│││├──┼─────┼────┼────┼────┬────┤│1.│35萬元│自106/10│4.59%│自106/11│逾期超過││││/19起至││/19起,│6個月者││││清償日止││逾期在6│,按前開││││││個月以內│利率20%││││││者,按前│計算││││││開利率10│││││││%計算││├──┼─────┼────┼────┼────┼────┤│2.│37萬4000元│自106/10│4.59%│自106/11│逾期超過││││/27起至││/27起,│6個月者││││清償日止││逾期在6│,按前開││││││個月以內│利率20%││││││者,按前│計算││││││開利率10│││││││%計算││├──┼─────┼────┼────┼────┼────┤│3.│150萬元│自106/12│4.59%│自107/1/│逾期超過││││/1起至清││1起,逾│6個月者││││償日止││期在6個│,按前開││││││月以內者│利率20%││││││,按前開│計算││││││利率10%│││││││計算││├──┼─────┼────┼────┼────┼────┤│4.│40萬7000元│自106/12│4.59%│自107/1/│逾期超過││││/13起至││13起,逾│6個月者││││清償日止││期在6個│,按前開││││││月以內者│利率20%││││││,按前開│計算││││││利率1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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