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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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1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陳品菖 陳芳惠 被告 張銀春
張照桂 張蕙蘭 張䕒鎂 黃文位 黃文信 黃瀞慧 黃麗惠 黃麗錦 黃麗香 黃筠倫 崔崇羔 張富美 張銀釗 張金珠林 張美麗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山 被告 張宇湄
張淑貞 張志豪 張銀城 張國昌 張國禎 張林盞 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國隆 上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家事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其債務人即 張水木 之繼承人卯○○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請求:被告卯○○、地○○○、巳○○、丙○○、辛○○、癸○○、己○○、壬○○、未○○、申○○、午○○、亥○○、天○○、戌○○、酉○○、乙○○、丑○○、庚○○、辰○○、甲○○○、丁○○、子○○、戊○○、寅○○,就附表編號1至23所示財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按附表「應繼分比例」欄為之;㈡被告卯○○、乙○○、丑○○、庚○○、辰○○、甲○○○、丁○○、子○○、戊○○、寅○○,就附表編號24至25所示財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按附表「應繼分比例」欄為之。惟因遺產分割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之丙類事件,而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對於被代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故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是本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丙類事件之「遺產分割」事件之家事事件,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再者,對於被告地○○○是否為被繼承人張○吉之繼承人而有繼承權,原告與被告壬○○間仍有爭執(見本院卷三第13頁);且附表所示財產是否即為全部遺產,被告壬○○亦有爭執(見本院卷一第54頁),關於上開地○○○繼承權有無及遺產範圍,亦均為繼承關係所生爭執,亦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丙類事件,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表:
┌──┬──────────┬─────┬────┬─────────────┐│編號│財產│面積(㎡)│權利範圍│應繼分比例│├──┼──────────┼─────┼────┼─────────────┤│1│高雄市○○區○○○段│573.88│全部│①卯○○、乙○○、丑○○、│││000地號│││庚○○、辰○○、甲○○○│├──┼──────────┼─────┼────┤、丁○○、子○○、戊○○││2│高雄市○○區○○○段│535.54│全部│、寅○○(10人)各150分│││000地號│││之2。│├──┼──────────┼─────┼────┤②地○○○15分之1。││3│高雄市○○區○○○段│6,170.39│全部│③巳○○、丙○○各15分之3│││000地號│││。│├──┼──────────┼─────┼────┤④壬○○15分之2。││4│高雄市○○區○○○段│176.43│全部│⑤辛○○15分之2。│││000地號│││⑥未○○、申○○、午○○、││││││亥○○、天○○、戌○○、││││││酉○○(7人)各105分之││││││2。│├──┼──────────┼─────┼────┼─────────────┤│5│高雄市○○區○○○段│4,770.13│全部│①卯○○、乙○○、丑○○、│││00地號│││庚○○、辰○○、甲○○○│├──┼──────────┼─────┼────┤、丁○○、子○○、戊○○││6│高雄市○○區○○○段│1,881.46│全部│、寅○○(10人)各150分│││00地號│││之2。│├──┼──────────┼─────┼────┤②地○○○15分之1。││7│高雄市○○區○○○段│2,875.30│全部│③巳○○、丙○○各15分之3│││000地號│││。│├──┼──────────┼─────┼────┤④壬○○15分之4。││8│高雄市○○區○○○段│58.47│全部│⑤未○○、申○○、午○○、│││000地號│││亥○○、天○○、戌○○、│├──┼──────────┼─────┼────┤酉○○(7人)各105分之││9│高雄市○○區○○○段│97.13│2/10│2。│││000地號││││├──┼──────────┼─────┼────┤││10│高雄市○○區○○○段│266.90│2/10││││000-0地號││││├──┼──────────┼─────┼────┤││11│高雄市○○區○○○段│210.63│2/10││││000-0地號││││├──┼──────────┼─────┼────┼─────────────┤│12│高雄市○○區○○○段│102.06│2/9│①卯○○、乙○○、丑○○、│││000地號│││庚○○、辰○○、甲○○○│├──┼──────────┼─────┼────┤、丁○○、子○○、戊○○││13│高雄市○○區○○○段│2,112.11│2/9│、寅○○(10人)各150分│││000地號│││之2。│├──┼──────────┼─────┼────┤②地○○○15分之1。││14│高雄市○○區○○○段│648.63│2/9│③巳○○、丙○○各15分之3│││000地號│││。│├──┼──────────┼─────┼────┤④壬○○15分之2。││15│高雄市○○區○○○段│39.39│2/9│⑤己○○15分之2。│││000地號│││⑥未○○、申○○、午○○、││││││亥○○、天○○、戌○○、││││││酉○○(7人)各105分之││││││2。│├──┼──────────┼─────┼────┼─────────────┤│16│高雄市○○區○○○段│669.25│1/4│①卯○○、乙○○、丑○○、│││000地號│││庚○○、辰○○、甲○○○│├──┼──────────┼─────┼────┤、丁○○、子○○、戊○○││17│高雄市○○區○○○段│260.69│1/4│、寅○○(10人)各150分│││000地號│││之2。│├──┼──────────┼─────┼────┤②地○○○15分之1。││18│高雄市○○區○○○段│575.18│1/4│③巳○○、丙○○各15分之3│││000-0地號│││。│├──┼──────────┼─────┼────┤④壬○○15分之2。││19│高雄市○○區○○○段│110.39│1/4│⑤癸○○15分之2。│││000地號│││⑥未○○、申○○、午○○、│├──┼──────────┼─────┼────┤亥○○、天○○、戌○○、││20│高雄市○○區○○○段│512.44│1/4│酉○○(7人)各105分之│││000地號│││2。│├──┼──────────┼─────┼────┤││21│高雄市○○區○○○段│414.72│1/4││││000地號││││├──┼──────────┼─────┼────┤││22│高雄市○○區○○○段│1,122.14│1/4││││000地號││││├──┼──────────┼─────┼────┤││23│高雄市○○區○○○段│1,467.67│1/4││││000地號││││├──┼──────────┼─────┼────┼─────────────┤│24│高雄市○○區○○○段│944.08│15/112│①卯○○、乙○○、丑○○、│││000地號│││庚○○、辰○○、甲○○○│├──┼──────────┼─────┼────┤、丁○○、子○○、戊○○││25│臺灣銀行優惠定存│4,347,000││、寅○○(10人)各15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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