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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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1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陳品菖 陳芳惠 被告 張銀春
龔 張照桂 張蕙蘭 張䕒鎂 黃文位 黃文信 黃瀞慧 黃麗惠 黃麗錦 黃麗香 黃筠倫 崔崇羔 張富美 張銀釗 張金珠林 張美麗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山 被告 張宇湄
張淑貞 張志豪 張銀城 張國昌 張國禎 張林盞 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國隆 上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家事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其債務人即 張水木 之繼承人卯○○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請求:被告卯○○、地○○○、巳○○、丙○○、辛○○、癸○○、己○○、壬○○、未○○、申○○、午○○、亥○○、天○○、戌○○、酉○○、乙○○、丑○○、庚○○、辰○○、甲○○○、丁○○、子○○、戊○○、寅○○,就附表編號1至23所示財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按附表「應繼分比例」欄為之;㈡被告卯○○、乙○○、丑○○、庚○○、辰○○、甲○○○、丁○○、子○○、戊○○、寅○○,就附表編號24至25所示財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按附表「應繼分比例」欄為之。惟因遺產分割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之丙類事件,而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對於被代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故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是本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丙類事件之「遺產分割」事件之家事事件,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再者,對於被告地○○○是否為被繼承人張○吉之繼承人而有繼承權,原告與被告壬○○間仍有爭執(見本院卷三第13頁);且附表所示財產是否即為全部遺產,被告壬○○亦有爭執(見本院卷一第54頁),關於上開地○○○繼承權有無及遺產範圍,亦均為繼承關係所生爭執,亦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規定之丙類事件,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表:
┌──┬──────────┬─────┬────┬─────────────┐│編號│財產│面積(㎡)│權利範圍│應繼分比例│├──┼──────────┼─────┼────┼─────────────┤│1│高雄市○○區○○○段│573.88│全部│①卯○○、乙○○、丑○○、│││000地號│││庚○○、辰○○、甲○○○│├──┼──────────┼─────┼────┤、丁○○、子○○、戊○○││2│高雄市○○區○○○段│535.54│全部│、寅○○(10人)各150分│││000地號│││之2。│├──┼──────────┼─────┼────┤②地○○○15分之1。││3│高雄市○○區○○○段│6,170.39│全部│③巳○○、丙○○各15分之3│││000地號│││。│├──┼──────────┼─────┼────┤④壬○○15分之2。││4│高雄市○○區○○○段│176.43│全部│⑤辛○○15分之2。│││000地號│││⑥未○○、申○○、午○○、││││││亥○○、天○○、戌○○、││││││酉○○(7人)各105分之││││││2。│├──┼──────────┼─────┼────┼─────────────┤│5│高雄市○○區○○○段│4,770.13│全部│①卯○○、乙○○、丑○○、│││00地號│││庚○○、辰○○、甲○○○│├──┼──────────┼─────┼────┤、丁○○、子○○、戊○○││6│高雄市○○區○○○段│1,881.46│全部│、寅○○(10人)各150分│││00地號│││之2。│├──┼──────────┼─────┼────┤②地○○○15分之1。││7│高雄市○○區○○○段│2,875.30│全部│③巳○○、丙○○各15分之3│││000地號│││。│├──┼──────────┼─────┼────┤④壬○○15分之4。││8│高雄市○○區○○○段│58.47│全部│⑤未○○、申○○、午○○、│││000地號│││亥○○、天○○、戌○○、│├──┼──────────┼─────┼────┤酉○○(7人)各105分之││9│高雄市○○區○○○段│97.13│2/10│2。│││000地號││││├──┼──────────┼─────┼────┤││10│高雄市○○區○○○段│266.90│2/10││││000-0地號││││├──┼──────────┼─────┼────┤││11│高雄市○○區○○○段│210.63│2/10││││000-0地號││││├──┼──────────┼─────┼────┼─────────────┤│12│高雄市○○區○○○段│102.06│2/9│①卯○○、乙○○、丑○○、│││000地號│││庚○○、辰○○、甲○○○│├──┼──────────┼─────┼────┤、丁○○、子○○、戊○○││13│高雄市○○區○○○段│2,112.11│2/9│、寅○○(10人)各150分│││000地號│││之2。│├──┼──────────┼─────┼────┤②地○○○15分之1。││14│高雄市○○區○○○段│648.63│2/9│③巳○○、丙○○各15分之3│││000地號│││。│├──┼──────────┼─────┼────┤④壬○○15分之2。││15│高雄市○○區○○○段│39.39│2/9│⑤己○○15分之2。│││000地號│││⑥未○○、申○○、午○○、││││││亥○○、天○○、戌○○、││││││酉○○(7人)各105分之││││││2。│├──┼──────────┼─────┼────┼─────────────┤│16│高雄市○○區○○○段│669.25│1/4│①卯○○、乙○○、丑○○、│││000地號│││庚○○、辰○○、甲○○○│├──┼──────────┼─────┼────┤、丁○○、子○○、戊○○││17│高雄市○○區○○○段│260.69│1/4│、寅○○(10人)各150分│││000地號│││之2。│├──┼──────────┼─────┼────┤②地○○○15分之1。││18│高雄市○○區○○○段│575.18│1/4│③巳○○、丙○○各15分之3│││000-0地號│││。│├──┼──────────┼─────┼────┤④壬○○15分之2。││19│高雄市○○區○○○段│110.39│1/4│⑤癸○○15分之2。│││000地號│││⑥未○○、申○○、午○○、│├──┼──────────┼─────┼────┤亥○○、天○○、戌○○、││20│高雄市○○區○○○段│512.44│1/4│酉○○(7人)各105分之│││000地號│││2。│├──┼──────────┼─────┼────┤││21│高雄市○○區○○○段│414.72│1/4││││000地號││││├──┼──────────┼─────┼────┤││22│高雄市○○區○○○段│1,122.14│1/4││││000地號││││├──┼──────────┼─────┼────┤││23│高雄市○○區○○○段│1,467.67│1/4││││000地號││││├──┼──────────┼─────┼────┼─────────────┤│24│高雄市○○區○○○段│944.08│15/112│①卯○○、乙○○、丑○○、│││000地號│││庚○○、辰○○、甲○○○│├──┼──────────┼─────┼────┤、丁○○、子○○、戊○○││25│臺灣銀行優惠定存│4,347,000││、寅○○(10人)各150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