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豐簡附民字第33號
原告 劉建鴻
被告 呂日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豐簡字第537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嵎琇
法官廖弼妍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政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豐簡附民字第33號
原告 劉建鴻
被告 呂日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豐簡字第537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嵎琇
法官廖弼妍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