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23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裁定(99年度聲字第9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聲請為正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4年11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按新法實施以來,各法院對其定執行刑之例,參照如販賣毒品案件,其被告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行為累計判刑達700餘年,定執行刑僅為20年;又販賣第二級毒品19次,未遂1次,依次判刑6年5月,未遂判刑6年,累計判刑132年,定執行刑僅為8年;又如詐欺案件(桃園地院97年度訴字第1035號)、恐嚇案件(板橋地院98年度易字第1443號)、竊盜案件(基隆地院96年度易字第538號)等,販賣毒品罪所定執行刑之結果與之相較,其差異有如天壤之別。受刑人所涉之施用毒品罪對法益所造成之危害,相較之下實屬低度行為,定執行刑之結果反較高度行為重,其不公之處,昭然可見。受刑人深明乃自食惡果,除深切自我反省外,懇請鈞院賜予受刑人一個改過向上之機會,給予合理、公平、公正之裁定,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而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依上揭法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1月,其所定應執行刑,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自屬適法。抗告意旨雖以原裁定定應執行刑結果,有違公平原則顯屬過重,請求再予酌減云云。惟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罪,已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8月,如附表編號3、4號所示之罪,已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8月,如附表編號5、6號所示之罪,已定應執有期徒刑1年8月,原法院綜核如附表所示各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及參酌如附表所示6罪各罪宣告刑之刑度,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不當或違法,其徒以無關他案,空言指摘原裁定,請求再予酌減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施用第│有期徒│98年10月6│臺灣新竹地│98年12月│臺灣新竹地│98年12月││1│一級毒│刑1年2│日│方法院98年│14日│方法院98年│14日│││品│月││度審訴字││度審訴字│││││││第950號││第950號││├─┼───┼───┼─────┼─────┼────┼─────┼────┤││施用第│有期徒│98年10月6││││││2│二級毒│刑9月│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品│││││││├─┼───┼───┼─────┼─────┼────┼─────┼────┤││施用第│有期徒│98年9月20│臺灣新竹地│99年1月│臺灣新竹地│99年1月││3│一級毒│刑1年3│日│方法院98年│14日│方法院98年│14日│││品│月││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1009號││1009號││├─┼───┼───┼─────┼─────┼────┼─────┼────┤││施用第│有期徒│98年9月20││││││4│二級毒│刑10月│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品│││││││├─┼───┼───┼─────┼─────┼────┼─────┼────┤││施用第│有期徒│98年11月1│臺灣新竹地│99年1月│臺灣新竹地│99年1月││5│一級毒│刑1年2│日│方法院98年│29日│方法院98年│29日│││品│月││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1021號││1021號││├─┼───┼───┼─────┼─────┼────┼─────┼────┤││施用第│有期徒│98年11月1││││││6│二級毒│刑9月│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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