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4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法定代理人 孫效儒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陳英 第三人 林文順
一、債務人於債權人就第三人林文順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