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74號原告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煥明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 陳世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世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明確記載訴訟標的,請求所依據之事實、理由,及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讓被告能答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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