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6號原告 黃美珠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孫陳秋月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2,287,2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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