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 裴氏艷 被告 吳宸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1號搶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張玉萱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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