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05號原告 莊明豐 被告 陳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價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6,848元(計算式: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中正段104地號土地1.08平方公尺×108,1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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