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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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21號附民原告 郭寶月 附民被告 阮琇碧
郭名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尚未據起訴),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附民原告於103年11月6日具狀,於103年11月7日向本院對前開2名附民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至103年11月26日分案,茲查本件刑事犯罪部份未據起訴,有本院列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無刑事訴訟程序存在,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即無所附麗,參之前開法律規定,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朱中和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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