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2號聲請人 顏郁伈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相對人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人 陳雄文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裁定,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2、13、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行政訴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2、13及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亦即應專屬原判決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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