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79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淑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9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6日下午3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協
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客戶授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
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及一般放款餘額查詢單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徐麗紅
訴理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