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馬簡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偵字第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登載德發8號漁船使用引擎型
式為6AYM-ETE型之船用機器證明書壹張、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壹張
均沒收;又犯詐欺得利罪,共九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金,各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德發8號購油手冊壹本沒收;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登
載德發8號漁船使用引擎型式為6AYM-ETE型之船用機器證明書壹
張、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壹張、德發8號購油手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為編號CT3-3958號「德發8號」漁船船主
,主導該船之船舶登記及油料補充事宜, 黃協明 (另行起訴
)為澎湖縣馬公市○○路○○○號「明勝興油壓行」負責人,
從事船用引擎買賣整修業務。甲○○為獲得政府對漁船用油
之補貼,先將不詳型式引擎換裝至德發8號漁船後,再與黃
協明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意思聯絡,明知該換裝引
擎之汽缸型式顯然不同於直列6缸之野馬牌6AYM-ETE引擎,
竟於民國97年3月17日,由黃協明在店內開立業務上作成之
船用機器證明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各1張,其上記載德發8
號漁船換裝前開野馬牌引擎之不實事項,並交付該等文書予
甲○○後轉交 蘇全忠 (另行偵辦),再由蘇全忠於97年3月
25日,持該等文書向主管機關辦理德發8號主機引擎變更登
記,嗣於97年10月間,因主管機關不查而辦妥登記,致使德
發8號漁船主機引擎由240匹馬力錯誤變更登記為829匹馬力
,足以生損害於漁船管理及油料配給之正確性。甲○○於辦
妥德發8號主機引擎變更登記後,遂另行基於詐欺之意思,
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時間,持錯誤登載之購油手冊,先
後前往澎湖縣內之漁船加油點,使加油人員誤認德發8號漁
船可依829匹馬力之主機引擎核配漁船用油,而獲得附表編
號1至編號9所示之油價補貼連同稅捐減免。
二、前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被告甲○○之陳述。
(二)另案被告黃協明之陳述。
(三)勘驗筆錄、勘驗照片、野馬牌6AYM-ETE引擎型錄。
(四)德發8號漁船之動力漁船改裝主機申請書、船用機械證明
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函、澎湖
縣政府許可函、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船舶
檢查報告書暨船舶檢查紀錄表、漁業執照。
(五)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漁船歷史購油紀錄、補充漁船用
油書。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核算油價補貼及稅捐減免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339條第2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長義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216、215、339。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