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烈>
被   告 甲○○
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7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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