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抗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交通法庭裁定97年度交抗字第1064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
號2樓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8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當時從遊園南路右轉接台中港路時並未闖紅燈,抗告人進入東海街時是綠燈,員警認定抗告人闖紅燈係以經驗法則推論云云。查抗告人從遊園南路右轉台中港路時,並未闖紅燈,而係在東海街口闖紅燈,當時天氣晴朗,視線良好,日光充足,該處沒有障礙物遮蔽,所以看得很清楚,不是臆測推論等情,業據證人 李載榮 於原審結證甚詳,是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