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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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債務人 邱帝諴 代理人 葉力豪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邱帝諴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裁定自民國108年1月22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聯邦銀行存摺內頁薪資轉帳明細(見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卷,下稱聲請卷,第57至61頁;本院卷第58至59頁、第73至74頁)附卷為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
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832元;另以1年為1期,共6期,每期清償2萬8,987元,總清償金額為80萬9,826元,清償成數為54.4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之財產有遠雄人壽有效保
單2份,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5日民事陳報狀(見聲請卷第23頁、第79至81頁)附卷可參。上開保單計算至107年11月2日預估之解約金約為3萬3,681元。而債務人願意就上開財產提撥相當之金額納入更生方案,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增加清償金額421元,合計3萬312元【計算式:421×72=30,312】,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75萬7,374元扣除必要支出83萬
352元後已無餘額,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80萬9,826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再者,債務人自陳目前任職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
均每月實領薪資收入約4萬1,410元等語,業據提出聯邦銀行存摺內頁107年2月至108年3月間薪資轉帳明細(見本院卷第73至74頁)等為證,堪信為真實。佐參Breeze下半年度考核暨2018年終獎金通知書(見本院卷第75頁),債務人每年至少領有0.7個月之年終獎金,約2萬8,987元【計算式:41,410×0.7=28,987】之獎金收入。而債務人每年願全數提撥納入更生方案,以1年為1期,共6期,合計17萬3,922元【計算式:28,987×6=173,922】,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
㈢佐諸債務人部分戶籍謄本及第三人 林倩芳 出具之出租證明書
(見聲請卷第40頁;本院卷第61頁),債務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等3人共同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核以108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萬4,666元之1.2倍為1萬7,600元【計算式:14,666×1.2=17,600】,依同條例第64條之2規定,認債務人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每月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生活費用。又查,債務人配偶 雷露華 無所得亦無財產,目前罹患第二型糖尿病及高血壓定期治療中,有雷露華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汐止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人用藥紀錄卡(見聲請卷第38頁、第50至51頁、第54頁)附卷可考,堪認雷露華不能維持生活,依民法第1116條之1及第1117條規定,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衡以上開生活費標準、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護等情,債務人每月消費性支出(含扶養費)應以不逾5萬2,800元【計算式:17,600×
3=52,800】為當。則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含扶養費)為3萬2,999元,堪認債務人已撙節支出。
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用,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㈣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又所謂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4萬1,410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3萬2,999元後之餘額為8,411元【計算式:41,410-32,999=8,411】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且就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另提撥相當之金額即3萬312元,分72期,即每期另增加清償金額421元納入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另每年再提撥年終獎金2萬8,987元,共6期,以增加債權人受償金額,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832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㈠欄位所示。││2.另以每1年為1期,共6期。每期在每年2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2萬8,98││7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㈡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148萬7,785元。││4.清償總金額:80萬9,826元。││5.總清償比例:54.43%。│├──────────────────────────────────┤│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每期可分│││││配金額㈠│配金額㈡│├──┼───────────────┼─────┼────┼────┤│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3,433│1,148│3,769│├──┼───────────────┼─────┼────┼────┤│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4,532│858│2,816│├──┼───────────────┼─────┼────┼────┤│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9,820│6,826│22,402│├──┼───────────────┼─────┼────┼────┤││合計│1,487,785│8,832│28,987│├──┴───────────────┴─────┴────┴────┤│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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