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67號原告華林資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銘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普生實業有限公司、 廖永基 、 廖文 判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壹拾肆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壹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