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興業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效賓 被告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79,203元,應繳裁判費188,7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8,2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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