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耿瑞麒 被告 陳鐵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 洪幸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