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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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 喻楢樵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 律師
林拔群 律師被告 李兆國 訴訟代理人 許諺賓 律師被告譚雯(現應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7月18日下午4日日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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