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59號上訴人五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慶忠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被上訴人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榮一 訴訟代理人 楊正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又兩造如有和解意願,請於庭期前具狀陳報。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琳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