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7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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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75號原告 林芳儀 上列原告因不服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洪福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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