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5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143號

上訴人亞洲商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秉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欣育 即寒鴉工作室間因本院一○九年度北小字第五一四三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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