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11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115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陳志遠

被告 陳丘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其中新臺幣參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17日16時10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A車),行經臺北市

士林區環河北路與中正路口處時,因涉有違反交通號誌管制之過失,致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李建平 所有、由訴外人 李欣怡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致該車受有損害。經送廠維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15,100元(含鈑金費用:10,900元、塗裝費用:8,000元及零件費用:96,200元),原告已全部依保險契約賠付予李建平,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自得代位求償。為此,爰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5,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汽車保險計算書、

統一發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查詢網頁、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估價單及車損照片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道路○○○○○○○○○○○○道路○○○○○○○○○○號誌表、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現場照片等件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致B車受損

,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

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B車修復費用為115,100元(含鈑金費用:10,900元、塗裝費用:8,000元及零件費用:96,20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103年10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即108年7月17日為止,B車僅實際使用4年10月,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於扣除如附表計算書所示之折舊值後,應以10,561元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鈑金費用10,900元、塗裝費用8,000元,共計29,461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代位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9,4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22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312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彥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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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96,200×0.369=35,498

第1年折舊後價值96,200-35,498=60,702

第2年折舊值60,702×0.369=22,399

第2年折舊後價值60,702-22,399=38,303

第3年折舊值38,303×0.369=14,134

第3年折舊後價值38,303-14,134=24,169

第4年折舊值24,169×0.369=8,918

第4年折舊後價值24,169-8,918=15,251

第5年折舊值15,251×0.369×(10/12)=4,690

第5年折舊後價值15,251-4,690=1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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