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206號

原告 張松昌

被告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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