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4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朱石莊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原名綵威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關綺媚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