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4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就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05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無非以使該推事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推事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最高法院著有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迴避事件,係就本院105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聲請迴避,而該事件業於民國105年
5月31日經承審合議庭法官作成駁回聲請之終局裁定,此有裁定書附卷可參。又聲請人於105年6月21日始為本件之聲請,亦有本件聲請狀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則揆諸前揭說明,該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無從再令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辜漢忠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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