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謝汶
呂雪鳳 鄒明娟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安玉婷 律師被告 吳尚穎 被告旭聖旺產襪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尚蘴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王伯文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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