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532號聲請人 施碧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施向洋 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施炎明施吳秀梅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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