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292號聲請人鼎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光宏 相對人 黃照明 原住臺北.
張美蓉 原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郵寄債權移轉通知函予相對人,經郵務機構以原址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且相對人均已於90年2月27日出境,並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登記,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年12月13日移署資處寰字第1000196772號函、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堪認已屬所在不明,所請即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