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766號上訴人臺北市私立高點文理短期補習班即 萬炳宏 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98年2月6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以98年3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為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3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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