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6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劉緯慶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陳緯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