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66號上訴人大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同上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月2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3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蕭錫証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