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人即辯護人許惠珠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同條例第12條第4項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目前無固定住所,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7年8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並自97年11月18日、98年1月18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但依上述理由,被告羈押原因既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上開聲請,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謝枚霏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