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108號聲請人 廖秋英 相對人 李一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6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以101年度司家補字第108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書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9日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並於同年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