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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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字第56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福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六日一○一年度交易字第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福添因過失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01年4月6日,經本院以101年度交易字第4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易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薛侑倫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鍾小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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