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9號上訴人 劉名智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翁仁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柏亨陳月秀陳映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1,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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