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鴻自民國壹佰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家鴻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可資佐證,犯罪嫌疑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9年12月3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係前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嗣經警方於99年12月31日拘提到案而予以羈押,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本院固於100年3月4日宣判,認定被告共同犯重傷未遂罪,科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8月,惟本案尚未確定,且本院於100年3月17日裁定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被告仍覓保無著,為確保後續之上訴審判及刑事執行,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
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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