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98號原告乙○○被告甲○○應受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訴請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被告甲○○現住大陸之地址及可供釋明被告確實居住該址之
證明文件。㈡補正原告訴請離婚理由之證據為何?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高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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