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4003號具保人即被告 凃怡璇 具保人 林耕宇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凃怡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林耕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凃怡璇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傳喚未到,民國97年間緝獲後經該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林耕宇出具現金保證,被告交保候傳,惟被告交保後仍不到庭,再經該署依法通緝,嗣於99年間緝獲後經該署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候傳,惟被告交保後仍未於偵查中到庭,經該署逕提起公訴後,被告於審理中經本院依其戶籍地(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及其於偵查中曾陳報之各居所(高雄縣鳳山市海光四村921號、高雄縣○○鄉○○街○○○巷○弄○○號、高雄縣○○鄉○○路○○○巷○○○號),均予以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暨拘票(依卷附回證所示,其戶籍地已拆遷,故拘提上開居所3處)及保證金收據2份(見97年度偵緝字第603號卷第16頁、99年度偵緝字第1838號卷第21頁)在卷可稽,復由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核閱屬實。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林耕宇、被告所分別繳納之上開金額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琁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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