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5號原告世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林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複代理人 張維晟 律師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許家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