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擇認股權利之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68號原告 田中玉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侯幸彤 律師被告 江國星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
林矜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選擇認股權利之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股票選擇權行使同意書前文記載:「鏶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與田中玉先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以下稱乙方),特別依甲方持有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環華豐公司)股份中提列16,000,000股,自到任日起五年內,每股依價新台幣十元整;自第六年起,另加計利息(以年利率4%計算),供乙方選擇認股…」,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陸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肆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立俐